第二节 森林法

一、概述

  1. 森林的定义。森林是指存在于一定区域之内的,以树木和其他木本植物为主的,同环境存在着复杂的相互影响的生态系统关系的植物群落。

森林法实施细则规定,森林法所称的森林是指森林资源,包括林地以及林区内野生的植物和动物。森林,包括竹林,林木,包括树木、竹子。林地, 包括郁闭度 0.3 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等。

我国森林法规定,森林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五类。

  1. 森林的重要意义和特点。我国的森林面积虽然绝对数量并不少,但按人口的平均数却不到世界人均数的 1/5,所以,我国是个少林国家。我国多年以来不断加强森林立法以加强林业法治,采取了全民义务植树及其他有力措施,实现了森林面积和蓄积量的双增长,最显著的标志是人工造林面积已达了世界第一。但是我国的森林覆盖率,仍在世界一百多名之后,而且森林质量下降,消耗量却又大于增长量,故形势不容乐观。

从研究森林法的角度看,森林的特点是:

  1. 再生永续性。森林是可再生资源,被砍伐之后,通过天然更新和人工营造,都可以使其得以再生。所以,只要按照其生长的客观规律办事,森林是可以为人类所永续利用的。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加强森林立法,大力植树造林,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同时采取合理的采伐措施,逐步改变我国森林资源贫乏的状况。

  2. 生长的周期性。森林生长所需的时间有其自己的规律,一般从开始种植到长大成材都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森林行业的此种较长的生产周期, 不但增大了其经营的风险,而且在如此之长的周期内,森林的生长极易受到自然灾害或人为活动的影响。所以,有计划地生产木材和长期坚持发展造林事业,是保护森林,使其能被永续利用的前提和基础。

  3. 功能的多样性。森林作为国家一种重要的不可替代的财富,不但在经济上为我们提供木材和各种林副产品,在生态系统中还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保障农牧业生产,以至保存生物物种和维持生态平衡的作用。森林资源的增加,既可以美化环境,净化空气,防治污染, 而且有利于国防。同时,森林作为地球生物圈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保护环境, 稳定生态平衡,促进社会文化、经济、生活的发展诸方面都有其特殊的功能。

  1. 森林法的概念。森林法是调整在森林以及林木的管理、保护、采伐、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森林营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 广义的森林法。在广义上,一切与森林法所指的森林资源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都属于森林法。其不但包括了森林法典和依据森林法典所制定的单行法规,以及有关林业经济活动的规定,而且包括有关森林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野生动物的保护等法律法规。

  2. 狭义的森林法。在我国,森林法仅指调整人们在森林保护、森林营造、森林合理利用和林业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因此,我国的森林法不仅是资源法,而且是规范与林业保护有关的林业产业活动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