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环境保护法律责任

一、环境保护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所谓环保法律责任是指因不履行环保法律义务而依法必须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包括环保行政责任、环保民事责任和环保刑事责任。

(二)特点

与其它法律责任相比,环保法律责任有许多不同之处; 1.环保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为必要前提。

  1. 环保民事责任与环保行政责任竞合。

  2. 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3. 环保违法具有重罚趋势。

为遏制环境恶化,减少污染危害,环保法律责任日趋加重:

  1. 加重了处罚的程度。可以责令污染企业停产、搬迁、关闭。同时明显增加了罚款金额。

  2. 实行惩罚性损害赔偿。环境污染损害发生后,之所以往往要处以大于可见损害实际价值的环境损害赔偿费,目的显然是为了遏制愈益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

  3. 以特别刑事手段严厉惩罚环境犯罪。原来不属于犯罪的违反环保法行为,在特别环境立法中被定为犯罪,而且法人可以是环境刑事处罚的对象, 在刑事特别法中直接规定了比原先要重的处罚。

  4. 实行两罚或多罚制度,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违反环保法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的行为,除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该行为人所属单位及其领导者或其雇主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