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共同海损的理算

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采取合理措施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和支付的共同海损费用,由全体受益方共同分摊。为此,需要确定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的牺牲和费用的项目及金额,应参加分摊的受益方及其分摊价值,各受益方的分摊额以及最后应付的金额和结算办法,编制理算书等。这一系列调查研究和审计核算工作,称为共同海损理算。我国《海商法》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当事人约定的理算规则,只有合同未约定时,才适用我国《海商法》规定的理算规则。

(一)共同海损牺牲金额的确定

我国《海商法》规定,共同海损牺牲金额的确定规则是:(1)船舶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按照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减除合理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计算。船舶尚未修理的,按照牺牲造成的合理贬值计算,但是不得超过估计的修理费。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或者修理费用超过修复后的船舶价值的,共同海损牺牲金额按照该船舶在完好状态下的估计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损坏的估计修理费和该船舶受损后的价值的余额计算。(2)货物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在装货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和运费,减除由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运费计算。货物损坏,在损坏程度达成协议前出售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和运费,与出售货物净得的差额计算。(3)运费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按照货物遭受牺牲造成的运费的损失金额,减除为取得这笔运费本应支付,但是由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营运费用计算。

(二)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计算

我国《海商法》规定,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计算规则是:(1)船舶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完好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的牺牲金额计算。(2)货物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和保险费、运费,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货物在抵达目的港以前出售的,按照出售净得金额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3)运费分摊价值,按照承运人承担风险并于航程终止时有权收取的运费、减除为取得该项运费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为完成本航程所支付的营运费用,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4)未申报的货物或者谎报的货

物,应当参加共同海损的分摊;其遭受的特殊牺牲,不得列入共同海损。不正当地以低于货物实际价值作为申报价值的,按照实际价值分摊共同海损; 在发生共同海损牺牲时,按照申报价值计算牺牲金额。(5)免除分摊义务的财产为旅客的行李和个人物品。

(三)确定各受益方的分摊金额

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实践中一般按下列步骤计算各受益方分摊的共同海损金额:

  1. 将共同海损总金额除以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总额,计算出共同海损损失率,即:

共同海损损失率 = 共同海损总金额 ×100%

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总额

  1. 用各受益方的分摊价值分别乘以共同海损损失率,得到各受益方应分摊的共同海损金额,即:

各受益方的分摊金额=各受益方的分摊价值×共同海损损失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