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土地登记的内容

土地登记要在土地登记簿内反映土地登记对象的质和量方面的各种要素。主要包括:

(一)土地的权属性质

即要进行登记的土地是属于国有还是集体所有,业主享有的是所有权, 还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其他土地权利。

(二)土地权属来源

即指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最初取得土地的方式。

(三)土地权属界址

即指某一产权单位申请登记的特定地块的位置和范围。界址反映在实地上,即界址点及其标志物;反映在地籍图上,其表现为界址点符号及其编号和界址点连线;反映在调查簿上,即各界址点的坐标或相对位置说明。

(四)土地面积

即指一宗地的权属界址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土地面积是否准确,事关土地的价值评定,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有重要意义。

(五)土地用途

即所谓地类,是指土地权利人依照规定对其权利范围内的土地的利用方式或该土地的功能。

(六)土地等级和价格

所谓土地的“等”,表示全国城镇之间土地的地域差异,它是在全国范围内排列的。所谓“级”,表示一个城镇内部土地的区位条件和利用效益的差异,它只在各城镇内部统一排列顺序。

土地价格是土地价值在经济上的反映。地价一般包括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其它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