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一)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书面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视情况进行协调处理。

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结束。争议复杂或遇影响处理的其他客观原因需要延期时,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15 日。

(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