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船舶与船员

一、船舶

(一)船舶的定义

海商法上所指的船舶是指海船和海上移动装置。其特点是:(1)它是“水上的”。以空中飞行为主的水上飞机或飞艇,不被认为是船舶。(2)它是“移动的”。处于固定地点的灯船、水上仓库、浮船坞,不被认为是船舶。(3) 它是“装置”。筏子、水上滑行器不被认为是船舶。根据我国《海商法》第 3 条的规定,军事船、政府公务船和 20 吨以上的小型船艇,均不为海商法上所指的船舶。

(二)船舶所有权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所有的船舶授权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享有经营管理权的该企业法人享有船舶所有人的权利。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为要式法律行为,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根据我国现行船舶登记法规的规定,凡属我国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船舶,除军事、公安舰艇外,都应在我国港口进行登记。只有经登记取得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后,才有权悬挂我国国旗在海上航行。对于在国外取得的船舶,由我国驻该地的领事发给临时的我国船籍证书,到达我国港口时,应进行登记,并取得正式的船籍证书。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消灭也应进行登记。船舶的共有也应进行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船舶抵押权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口头合同通常不具有效力。建造中的船舶也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但应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除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持有 2/3 份额以上共有人的同意。

设定船舶抵押权,应由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登记的主要事项有:(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姓名、名称、地址;(2)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

(3)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设定抵押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设定船舶抵押权登记,有利于公众查询。

在船舶抵押权关系中,抵押人有两项主要义务:(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抵押人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但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2)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

船舶抵押权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抵押船舶的灭失而消灭。船舶抵押权设定以后,抵押权人将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设置抵押权船舶灭失的,抵押权也随之消灭,但抵押权人对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同一船舶可以设置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对于同一船舶设置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的受偿顺序以登记顺序为准,即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人有优先于登记在后的抵押

权人受偿的权利。同一天登记的抵押权,则按同一顺序受偿;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数个抵押权的,则按同一比例受偿。

(四)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法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优先权又称船舶先行请求权、船舶优先债权或优先受偿权。

船舶优先权的债权项目和受偿顺序。我国《海商法》第 22、23 条规定, 其债权项目和受偿顺序为:(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行政法规或劳动合同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1. 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赔偿请求;(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但载运 2000 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产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因侵权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在一些情况下会发生变动。第一,上述第(4)项给付请求,后于第(1)项至第(3)项发生的,应先于第(1)至第(3)项受偿。第二,上述第(4)项给付请求中有两个以上的,后发生的给付请求先受偿。但第(1)、(2)、(3)、(5)项给付请求中有两个以上的,则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比例受偿。

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及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或修船费得到偿还的权利。如果同一船舶既存在优先权,又存在留置权,还存在抵押权时,其受偿顺序依次为: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实现船舶优先权的费用。为了实现船舶优先权,所花费用包括:(1)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2)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3)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对于实现船舶优先权的费用,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船舶优先权的移转。船舶优先权与船舶同在,船舶所有权转移,船舶优先权亦发生转移。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请求权同在,海事请求权发生移转的, 则船舶优先权随之发生移转。

船舶优先权的消灭。船舶优先权消灭的原因有:(1)超过船舶优先权时效。船舶优先权的时效为 1 年。(2)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3)船舶灭失。

  1. 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 60 日

不行使消灭。船舶优先权的 1 年时效不适用时效中止和中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