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原理和支付能力原理

在许多有关最佳的赋税原理中,可以区分出两组主要类别:

·有一种一般性的观念认为,不同的人应该根据他们从公共活动中所得到的“利益”大小而上税。正像人们根据他们消费私有面包的大小而支付私有的钱一样,把一个人的税款同她对公路或公园的使用联系起来难道不合理吗?这就是利益方式。

·又有一种一般性的原理认为,人们支付税款的数量应该同他们的收入、财富,或“支付能力”联系起来。或者换言之,赋税的安排应该有助于完成那种社会认为是公平合理的受市场决定的收入的分配。①这就是支付能力方式。

这些一般性的原理是重要的。但是,在决定究竟什么是理想的赋税结构方面,它们并不能消除选择上的困难。

例如,考虑一下利益赋税。如果你和我完全相同,那么,我们从公共的公路,从公共保健措施以及从政府的一般服务中所得到的利益将是相同的。所以我们应该缴纳相同的税款。

水平公正 同样地,拿再分配性的赋税来说。如果我们完全相同,我们的支付能力也将是一样的。因此,没有人会对下列的水平公正准绳提出异议:

基本相同的人应缴纳相同的税款。

这个对相同的人待遇相同的说法在过去起着重要作用,目前也是如此。如果甲乙二人除了甲的发色是红的以外,各方面全都一样,那么,发色不同并不能成为向他们征收不同赋税的正当理由——这和乙是总统的朋友,但根据法律规则并不能因此而豁免赋税是一样的。我们将要看到,税法上漏洞的存在告诉我们记住水平公正的原理是多么重要。

垂直公正 更为困难的是关于不相同的人的待遇问题——垂直公正的问题。一种习惯性的说法述之如下:

如果相同的人应缴纳相同的税款,那么,不相同的人就被认为应缴纳不相同的税款。

① 那些已经学习过第二十四章附录的入将认识到,博弈论可以富有成果地被应用于涉及到这种外部经济效果的谈判场合中去。出现了什么经验教训呢? 回想一下,两个人的游戏常常以无效率的结果而告终。“犯人进退两难”的游戏就像污染者的私人利益把他们引导向高水平的煤烟和废物(正如在图 32—7 中的 P 点) 的情形一样。这完全可能是污染游戏的一个长期均衡点。再者,博弈论没有定理能够证明,一支看不见的手将把一对或更多的谈判者引向污染的帕旱托有效率水平。科斯从来没有证明这一结果,也没有其他任何人做到这一点。

不同利益标准,也不用支付能力标准,靠着这一推论自身能否解决社会的政策问题。

设想甲乙二人一切相同,其唯一不同之处是乙的财产和收入为甲的 10 倍。这是否意味着乙为警察保护而缴纳税款的绝对量应和甲一样?或者,为了支付警察费用,乙应缴纳同一比例的收入?或者,由于警察需用较多的时间来保护富人的财产,景况富裕的乙必须用收入的较大比例来付税才算是偿付了他在警察费用中的公道份额?

公共财政的原理无法简单地提供最好的赋税公式。说富人比穷人具有较大的付税能力是一回事;或者,说富人比穷人得到更大的利益是另一回事。

但是,一般的和抽象的赋税原理无法解决这样一些基本的政治问题:不相同的人应该在多大程度上加以不同的对待以及我们应怎样为公正下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