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的立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群众对罢工和物价上涨深为不满。劳动者不再被认为是受到欺压的一方。人们感到,新政立法是偏袒劳动者而把一切惩罚加在雇主的身上。

在 1947 年,议会通过了劳资关系法(即塔夫脱一哈特莱法)。该法—— 不像瓦格纳法那样——是双方兼顾的劳资关系法,对于工会和雇主都规定了行动准则。不愿意加人工会的工人的地位得到了加强,会员在工会内的权力也得到了加强。

下面是该法的一些主要特点:对“危及国家健康和安全”的罢工,法院可以根据司法部长的请求而发布“暂停止”80 天的强制性的命令。

对不公道的工会的行为作了说明,同时,工会的行动受到限制。工会可

① P·默里和 M ·L· 库克:《工会和生产》,(纽约,1940 年)第 259—260 页。

以受到控告而为它的代理人的行动承担责任,要求一切雇员都属于工会的“限雇原则”被宣布为非法的。各州具有较大的自由来通过“劳工权力”法或泛雇原则。把抵制和管辖权罢工视为非法的行动。工会支持政治候选人或政府官员的政治活动和捐赠款项受到限制。雇主的言论自由的权利再度得到肯定和加强。

不时地存在着修改现存劳工法的建议。在过去的 30 年里,劳动者纲领中的最重要的一条是废除塔夫脱一哈特莱法的劳动权力的条款,即第 14 节 B 款。劳动权力法目前存在于南部和西部 20 个州,该法禁止在协议中要求劳动

者加入工会。劳工权力法一向是工会方面的眼中盯,因为这些法容许这 20 个州许多非工会的制造业工厂成长起来,并且这法已经阻挠了工会化的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