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在评价上述看法时,可以得出三点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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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对竞争的限制保持在最低程度。没有什么事情象把厂商和市场与竞争的事实或威胁分开来那样能很快地使创新的刀锋迟钝。回想一下,“关税是托拉斯之母”,当存在着实际或潜在的竞争时,竞争就会压低价格,提高产量)并加快引进更好的产品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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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技术要求具有一定规模的地方,允许大企业存在。如果存在着相当大程度的规模与范围经济一而且如果潜在的竞争者并不会由于管制所保护而排斥时一即使是最大的厂商也会被迫使自己处于一群竞争者之前。现在,只有极少数的厂商如此之大,以致于他们可以忽视竞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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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不要忽略大厂商进行反对竞争活动的倾向。经常发生勾结起来抬高价格的情况。大厂商也进行掠夺或排他性的活动。对那些企图通过收买其所有竞争者或折磨潜在竞争者来得到垄断地位的厂商,没什么好话可讲。这最后一个结论——为经济学者和立法者共同广泛接受一导致出反托拉
斯政策所要达到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