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体制

第一种职能事实上超越了经济学本身。政府定出有厂商、消费者,以及甚至政府参加的经济比赛的规则。它包括财产的定义(私有财产是如何的“私有”),契约和商业企业的规则,我们在第二十九章中讨论过的工会和资方的相互的义务,以及决定经济环境的众多的法律和条例。

从许多方面看,关于法律体制的决定产生于远远超出简单的经济学范围的考虑。这些法律的制定与其说是依据精炼的经济的成本一效益分析,还不如说是对广为接受的关于公平的价值及其观点所作出的反应。但是,正如下面的例子将显示的那样,法律体制能够对经济行为产生深刻的影响。在 19 世纪,厂商不对那些在不安全或不卫生的工厂中工作而生病的工人负责;并且,如果消费者购买了次品,他们无人求助。结果是什么呢?数千种职业病出现了,并且数百万美元花在那些意在治愈所有疾病的“蛇油药”上。

在过去几十年中,法律体制已慢慢地发展起来。现在,如果工人从事的工作使他们致病,厂商可以被起诉。例如,数以千计的工人在他们身患癌症以后对石棉制造商提出了起诉;在这些要求的重压下,一家大企业,曼威尔公司破产了。厂商对次品越来越负责。在许多州,如果一辆小汽车是一个不坚固的“柠檬”,你可以退货。

变化中的法律环境的结果是,厂商现在必须更加注意工作场地的安全以及产品的质量,这种关心大概会使我们的社会成为一个风险较少的社会,但是它无疑会减少厂商在法律风险很高的领域中革新的愿望。

我们已经看到政府如何确立法律体制,下面就来讨论政府的三种中心的经济职能:稳定、配置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