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行动

在过去的 20 年间,政府已经行动起来通过集体行动来对付外部经济效果:在这种办法中,政府或者使用直接控制或者采取经济上的处罚来引导厂商减少污染或其他外部经济效果。

直接控制 对几乎所有污染以及健康和安全方面的外部经济效果来说, 政府依靠直接控制。在这里,厂商被命令减少有关的外部效果。

例如,依照 1970 年的净化空气法案,汽车被要求(在一个时期内)把它们的三种主要污染物的排放减少 90%。在 1977 年,发电厂被命令把它们的硫化物排放减少 90%。在 1984 年,要求石棉生产者净化空气,以致于每立方厘米空气中所能发现的石棉纤维不超过两根。如此等等。

我们可以通过考察图 32—8 来理解标准的确立过程。这张图再现了图 32

—7 中的边际社会损害(MSD)、边际私人损害(MPD),以及减少污染的边际成本(MCA)曲线。

污染标准如何发生作用呢?实际情形是,政府规定工厂的排放不应超过某种污染物的多少单位。在图 32—8 中,我们假定标准定在 100 吨。只要厂

商的污染排放不超过 100 吨,它就可以随心所欲。如果对超过这一限制的处罚或罚款是极端强硬的话(正像对汽车那样),那么厂商将面对由折线 OBEC 所表示的边际私人成本曲线(损害加上罚款)。面对这样一条边际私人损害曲线,厂商将明确地选择均衡于 E 点,而且政府的政策将会取得它所规定的目标。

遗憾的是,污染控制方案很少能以如此理想的方式进行。更确切地说, 如此的直接控制也显示出它深受本章B小节中所讨论的严重的政府失灵之害。

存在着一些什么问题呢?首先,政府将如何选择污染标准?从理论上讲,政府应当做成本一效益分析。在这种分析中,政府计算所有的社会损害和减少污染的成本,然后选择那些使总成本最小化的污染水平。在我们的例子中,如果政府遵循这种程序并实际获得了正确的数据,那么政府的确将把

标准定在 100 吨上。

事实上情况将如何呢?常常没有人去做这种成本一效益计算。实际上, 就空气污染的标准来说,法律禁止把成本一效益比较作为一种确定标准的手段。

1970 年的净化空气法案常常被解释成要求边际社会损害基本上为零。这

将发生在图 32—8 中的排泄物为零点的附近,而且这显然是极端缺乏效率的。

第二,强制执行常常是随意的。如果对超过标准的处罚是非常严酷的, 厂商当然会具有应有的动力。在多数方案中,对不服从管制的处罚是微不足道的(几千美元加法律上的费用)。结果,厂商实际上具有很强的动力来不理睬或逃避污染标准的限制,从 而移向图 32—8 中的 P 点而不是 E 点。因而, 在松散的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标准没有使外部经济效果内部化;只有数以亿计美元的罚款才能矫正这种动力问题。

最后,标准从本质上说是一种非常不锐利的工具。它们不论

图 32—8 污染标准和排放物税

政府把污染标准定在 100 吨水平上。如果厂商因超过这一标准而面临禁止性处罚的话,那么它的 MPD 曲线实际上变成了 OBEC,从而它会选择有效率的污染水平于 E 点。更有可能的是,厂商所面临的处罚是很小的,从而尽量避开管制,使之移向 p 点。

在对污染征税的情况下,厂商将面临同 MSD 和 MPD 之间垂直距离相等的每* 单位污染的征税曲线。把自己的 MPD 同污染税相加,厂商将面临同 MSD 线相同的边际成本曲线,从而将被导向有效率的E 点。

是对大厂商还是对小厂商;不论是对城市里的钢铁厂还是对农村的钢铁厂;

不论是对剧毒物质还是对低毒物质来说一般是相同的。这种规则无法在厂商中有效率地分配污染的减少,从而使那些污染减少的边际成本是最低的厂商作出最大的减少。在众多的研究成果已经证明:由于污染标准的不锐利的性质,国家对于相同的污染减少同有效率的减少污染的设计相比正在付出高出一倍的代价。

排放物税 为了避免直接控制的一些不利因素,许多经济学者提出了一种新的工具:对污染或排放物征税。

污染税发生作用的过程是这样的:厂商必须为他们的污染而付税,其数量等于外部损害的量。看一看图 32—8,我们便可以看到,200 吨污染水平上的外部损害等于$30(即它是 MSD 和 MPD 曲线之间的垂直距离)。在理想的污染税条件下,在 200 吨污染水平上,厂商将面临每吨刚好为$30 的税。

那么,厂商的边际成本曲线将是怎样的呢?它将刚好是 MSD 曲线,即等于厂商自己的损害(MPD)加上排放物税(等于 MSD 减去 MPD)。这样,追逐利润的厂商将再次被修补的看不见的手引向 E 点,在这里,它的减少污染的边际成本和污染代价相等。

在许多场合下,经济学者提出了排放物税(或更一般意义上的外部经济效果税),并把它作为在一种灵活而有效的形式下减少污染或外部经济效果的手段。立法机关一直不愿意采用这种建议,在今天,同数以千计的管制条例相比,只存在着很少的外部经济效果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