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规则

由于一致同意的投票规则所面临的严重的实际问题,大多数宪法和惯例凭借多数规则的原理。在这种制度下,当超过半数的投票者赞成一项法律时, 该法律便可以通过。公共选择的这种方法被应用于几乎所有的立法机关、俱乐部和委员会。

从图 32—5 中的右图上可以看到有关多数规则的一个理想化了的描述。假定 A 组处于多数。根据纯粹经济方面的考虑,它将对任何使其效用或实际收入增加的议案投赞成票。因此,多数票将使 L、M 或 N 三点中的任何一点胜于 E 点。在这三点中,M 为 A 组产生最高的效用并将成为多数投票下四种选择中的最终的胜者。

图 32—5 的(b)中所表明的结果提出了一些关于多数规则的要点。第一,多数规则并不能保证帕累托方式那样的改善。多数将宁可要 M 点而不要E 点,但是 M 点使一组投票者(B 组中的那些人)的境况更糟。第二,与此紧密相关的是,多数规则也许会 导致“多数人的暴政”。多数人可以通过歧视、收入分配,或者甚至是奴隶制把他们的政治意志强加给少数人。这种暴政在一致同意条件下是不可能出现的。

但是注意,多数人的决策的确排除了我们所说的政府失灵。在一对议案之间的投票能导致少数人的境况更糟,但是,除非是由于失误,它并不导致每一个人的境况都变得更糟。所以多数人的决定排除了我们在图 32—4 中所看到的由导向EF 的箭头所代表的事件。

避免多数人的暴政 多数人暴政的可能性已缠绕着政治思想家三个世纪了。由于一些深刻的思想家像詹姆斯·麦迪生和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担心这种强制的政治行动,他们提议在许多重大问题上使用超多数规则(超多数规则要求一个议案的通过要获得半数以上的选票,如 2/3)。美国宪法规走对宪法修正或对总统的否决加以再否决作出再否定要求执行超多数规则。这些是为了保护少数人的利益。而对保持现状特别照顾的情况(一种同民权条例或同立宪程序相一致的特别保护)。

在过去的 10 年中,很多人提议把超多数规则的使用扩大到联邦预算程序中去。现有预算制度的批评者们感到,多数规则允许多数人通过过度浪费的支出法案,扩大了政府的作用并产生了巨大的预算赤字。他们感到大手大脚的多数损害着少数。

根据某些人的意见,解决办法是给予平衡预算以优先权或保持现有的政府规模。这种办法的实现是通过规定预算赤字或联邦支出的扩大要由超多数

(国会两院的 60%)而不是简单的多数通过。体现在平衡预算的宪法修正案中的这种提案于 1981 年在参议院获得了通过,但是在众议院却没有成功。到

1984 年,32 个州通过了召开宪法委员会以提出平衡预算的宪法修正案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