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的优缺点对于个人的优点

公司制解决了你对合伙制的大部分不满之处。它几乎是一个理想的筹集大量资本的措施。

最重要的是,每一个公司的股东现在具有有限的债务责任。每股付出 25 美元以后,股东们不再担心他个人的财产会受到损害。在最坏的企业破产的情况下,每个投资者最大的损失是原先付出的每股 25 美元。他不负更多的责任。

其次,公司是从事工商活动的一种方便的形式。它是一个由州所创造的独立的法定的实体;公司可以用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它的所有者的名义) 在法律上受到诉讼和提出诉讼。此外,不论由于买卖或遗赠的原因股票转手了若干次,也无论它有 10 个或 10000 个不同的股东,公司是可以“永远延续” 或永远存在的。

一批股东不能强迫另一批股东出售或保持他们的股票,而在通常的业务决策上,只需多数同意(而不需要一致通过)。在正常情况下,由于人数众多,股东们不能为每一个决策举行会议。他们推选出十几位董事,组成董事会,以便在股东年会的休会期间代表他们,类似民主政体的选民们选举议会代表来为他们行使职权的情况。但是,我们将会看到,保持大公司的“真正民主”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在你建立公司时,你会碰到公司的一个主要缺点:联邦政府向公司利润

征收额外的赋税。

你还记得,如果你没有建立公司,超出成本的全部收入分配给企业所有者,并且象一般个人收入那样纳税。对公司就不同了——公司的收入要交纳两次税。比如说,

1984 年你们计算机公司的净应纳税利润是 100 万美元。按照联邦公司税

率,全部收入在 10 万美元以上者应交 46%的税。在纳税后剩下来的 50 多万美元中假设企业把其中一半资金作为股息。这些股票的所有者还要按个人所得税税率纳税。但是,应该注意,有 25 万左右美元“留在”企业中不用交两次税——这些钱也纳税,但只按公司所得税税率纳一次税。

近年来,这个公司收入双重纳税问题受到猛烈批评。这是为有限责任与易于筹集资本的特权所付出的高额代价(但显然还不是特别高的代价)。一个经常被提出的建议是,把公司与个人所得税“合并起来”——即把公司收入作为与非公司企业收入一样看待,把全部这种收入分配给所有者,从而只纳一次税。这就能对不同经济部门的不同人和不同资本收入实行更公正的赋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