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集体协议中的作用

和共产主义的国家的工会情况相比,虽然我国的工会是比较自由的,然而,政府在工会发展的历史上起着重要的作用。二百年以前,当劳动者当初想在英国和美国组织起来的时候,习惯法的反对“暗中勾结来限制贸易”的教条被用来反对工会会员。一直到进入本世纪很久,工会和会员常被法院判罪,被罚款,并被各种法令所折磨。改善女工和童工劳动条件的法律以及其他有关工作日和工资改革的立法屡次被最高法院大打折扣。

在 1890 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使得垄断对于贸易的限制成为非法的。该

法当时没有提到工会,但是,在以后的 20 年中,谢尔曼法日益为甚地被法院

① 雇主们用以反对工会的主要武器有:(1)故意开除工会会员,(2)黑名单,(3)拒绝雇用,(4)“黄狗”合同(要求事先声明不加入工会),(5)工贼,(6)打手和武装警卫,(7)城市商人、警察和法官共谋反对工会的组织者和工会的参加者,(8)“公司工会”,以及(9)法庭禁令。

用来禁止工会的活动。如果一位法官认为工会所争取的目标是不好的,法院可以作出反对的裁决。并且,工会在传统上所使用的许多手段也被宣布为非法的。

最后,劳联被迫走上政治舞台。到 1914 年,工会成功地使克莱顿法在议会获得通过。虽然这一法案被欢呼为劳动者的“自由民主的保证”,虽然作用是使劳动不受谢尔曼法的迫害,然而,该法并没有结束立法和司法机关对工人运动的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