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的有利之处

当格拉德斯通首相在迈克尔·法拉第的实验室中参观人工发电的时候, 他问道:“电有什么用处?”法拉第讽刺地回答:“先生,我想,有朝一日你会征收电税。”的确,对于社会而言,公司形式的有利之处并不仅仅是国家可以向它抽税。而是:

大规模的生产在技术上是有效率的,而对投资者而言,大公司是一个有利的方式来分摊企业经营的不可避免的风险。

如果不具备有限的责任和公司的形式,社会就不可能得到相互竞争的大公司所带来的利益,因为,大量的资本就不会被吸引到大公司那里去,从而,就不可能得到大公司所生产的各种各样互相补充的制成品,不可能有风险的分摊,不可能最好地利用大规模研究机关的经济效果以及经营的技术。

这就是被称为公司的法定实体在经济上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