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的框架

反托拉斯法象一个大森林那样,是由几粒种子发展起来的。法律所依据的法规是如此简单,以致于用表 24—2 就可以表示出来:从如此之少的字句能发展出如此之多的法律条文是令人惊讶的。

谢尔曼法(1890 年) 根据习惯法,垄断长期一直被认为是非法的。但是,这此法律对从 19 世纪 80 年代开始发展起来的合并与托拉斯的制裁被证明为是无效的。当时人民主义者的情绪导致了谢尔曼法。

谢尔曼法规定“垄断贸易”为违法并且取缔一切“旨在限制贸易的联合或勾结。”但是,除了对于“垄断企图”的反感之外,没有任何证据来说明对于区别合法或违法的行动具有清楚的想法。

克莱顿法(1914 年) 为了澄清谢尔曼法的易于被曲解的地方并且加强它的内容,国会通过了克莱顿法。该法禁止“束缚性的契约”(在该契约中, 如果顾客想要 A 产品,就要被迫去购买反托拉斯法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1890 年,修正案)

§ 1.每个限制了各州之间和与外国的贸易和商业来往的契约,以托拉斯或其他形式出现的联合,或勾结都被宣布为违法的。

§ 2.每一个将要垄断、企图垄断,或与任何个人或一些人联合或勾结起来垄断了部分各州之间或与外国的贸易或商业往来的人,都被认为是犯有重罪的人。

克莱顿反托拉斯法( 1914 年,修正案)

§ 2.对级别和质量相同的各种商品的不同购买者实行区别对待的价格

是非法的 这种区别对待的影响实际上会是减少竞争或倾向于引起任何一种商业的垄断 其前提是,这里不包含有任何因素会限制只由于成本差别而引起的差别

§ 3.按祖借者或购买者不使用或不经营一个竞争者的商品的合同,契约或协定 来租借、出售或签订合同 对任何一个人都是非法的 其影响

实际上可能是在任何一个商业中减少竞争或形成垄断。

§ 7.没有一家(公司〕 可以获得 另一家(公司〕的全部或任何一部分 在这里 这种获得的影响可能实际上是减少竞争,或引起垄断。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1914 年,修正案)

§ 5.不公正的竞争方法 和不公正的或欺骗的行动或实践 被宣布为非法的。

表 24—2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基础可以包含在这些条文中

B 产品);它规定价格歧视和排他性经营是违法的;它禁止连锁董事会以及通过收购竞争者的普通股票而进行的合并。在每种情况下,当这种行动实际

上会减少竞争时,它们就是非法的。

克莱顿法强调事前的预防以及事后的惩罚。和过去的特别被用来反对劳动者结社的习惯法不同,克莱顿法具体提出反托拉斯不适用于工会。

1914 年还成立了联邦贸易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禁止“不公正的竞争方法”以及警告反竞争的合并者。本来准备授予它进行调查、举行听证会和作出停止营业的判决等方面的权力。但是,只是在 1938 年的修正案(惠勒一利)以后,该委员会才得到它的目前的主要职能一禁止不真实的和欺骗性的广告宣传。

克莱顿法的主要漏洞由 1950 年的塞勒一凯弗维尔反合并法而得以弥补。由于克莱顿法仅仅禁止通过购买股票而造成的合并,因而在反托拉斯法中留下了一个漏洞,使人们可以通过购买资产而进行合并。1950 年的法堵塞了这一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