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的缺点

得到更多的股本资金的一个可能性是接纳新合伙人。你能接纳的数量是没有限制的。在经纪人商号和银行界,曾经有过 100 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制有许多缺点,这使得合伙制不适用于大企业。首先,大多数合伙制具有无限责任。每一合伙人对整个合伙制企业所欠的债务具有无限的责任,一直到动用他全部个人财产。假如你在合伙制企业中的份额是 1%而企业失败了, 那末,你应该赔偿 1%的亏损,而其他合伙人应赔偿 99%。但是,假如他们无力赔偿他们份额的任何部分,其后果如何?那时,你作为 1%份额的合伙人有责任赔偿全部份额,即使这意味着你要卖掉你的珍本图书或别墅。

这种无限责任的特点说明了合伙制为什么总局限于农业和零售商业这类小型的、个人的企业。在大多数情况下,合伙制显然是风险太大的。

此外,合伙协议会引起买卖份额的法定程序复杂化。只要有一个合伙人发现现有的合同不能令人满意或想退出,就可以使一个合伙制企业解散。合伙制的法律也使得没有全体合伙者的一致同意,原有的合伙人出卖他的份额给新加入者成为不可能。如果合伙协议得不到保证,合伙制就必然解散。最后,由于合伙的人手众多和无限责任,合伙制也很难通过向许多人借款来为企业筹集资本。为了筹集资本,我们必须转向公司。为什么?

无限责任,筹集大量资本的困难,法律上的复杂性和要想使合伙制持续下去的各种问题是合伙制形式的严重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