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的行为

在最早的反托拉斯决定中有一些涉及到违法行为的问题。法院宣布,任何一种勾结的行为在本质上(就其本身而言)都是违法的——这里没有合理的准则或其他所允许的辩解。

在实质上最重要的一类违法行为是竞争的厂商之间规定价格,限制产量或瓜分市场的协定。这种行为有着抬高价格和降低产量的影响。甚至最严厉的反托拉斯政策的批评者也没有发现价格的规定有什么值得恢复的长处。

反托拉斯法还限制了其他一些行为形式,其中包括:

·零售价格的维持,在这种情况下,零售商一致同意不在制造厂家所规定的价格以下或之上出售。

·探夺性定价制度,在这种情况下,一家厂商以少于生产成本(通常也可解释为边际成本或平均可变成本)的价格出售其产品。

·束缚性契约或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当购买者购买 B 产品时,厂商才出售 A 产品。

·价格歧视,在这种情况下,厂商由于某些与成本或所遇到的竞争无关的原因,按不同价格出售相同的产品。

当你看到上述所列的这些和前一段时,你会又一次注意到,这些实践与一家厂商的行为有关。在垄断或厂商较小的情况下,会发生这些事情,但这是违法的行为,而不是有这种行为的厂商的规模问题。

虽然公众对与这种情况有关的行为不如对结构的情况那样注意,但这些是反托拉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最著名的例子也许是电气设备的大勾结案了。

1961 年,电报器材行业被宣判犯有共谋订立价格协议的罪行,最大的几

家公司——如通用电气公司和西屋公司——的经理们被认为在饭店中为了上述目的而秘密相会。虽然这些公司的最高领导显然并不知道他们手下的副手们在干些什么,但他们实际上的做法却迫使副经理们为了增加销售量不得不这样做。结果,这些公司同意向它们的顾客赔偿由于要价太高而带来的损失, 而某些有关的经理们被定为刑事犯而坐牢。

这种极端的情况并不经常出现。每年平均有 50 家联邦公司与几百家公司进行规定价格与其他非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