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大就是坏吗

最明显的反托拉斯案件不是与行为有关的案件,而是与结构相关的案件。这些案件或者是为了解散大厂商,或者是预计性的案件,旨在于,反对已经提出的大厂商的合并。

20 世纪初,根据谢尔曼法采取了最初的一些反托拉斯行动。1911 年,最高法院命令美国烟草公司和美孚石油公司各自拆散为一些单独存在的公司。在宣判这些声名狼籍的垄断者有罪时,最高法院宣布了重要的“合理的

准则”:只有对贸易的不合理限制(合并、协议,等等)才属于谢尔曼法的制裁范围,从而才被认为是违法的。

“合理的准则”的原则几乎使对付垄断合并的反托拉斯法毫无效果,如美国钢铁公司案件(1920 年)所示。虽然 J·P·摩根通过合并而形成这家巨型公司,虽然它在开始时占有 60%的市场,但最高法院却认为:企业规模的大小本身并不构成违法行为。那个时期和现在一样,最高法院主要是把反竞争的行为作为违法行为,而不把纯粹垄断结构作为违法行为。

新政和美国铝公司 国会通过了法律。但是,如果各政党或司法部不提出一套实施法律的诉讼,那末,什么事也办不成。但是,在动荡的 20 年代, 反托拉斯法处于休眠状态,只是在 30 年代的后期,当 F·D·罗斯福任命瑟尔曼·阿诺德主管反托拉斯法的执行时,在这一领域才真正采取了联邦政府的行动。阿诺德冲击了建筑业、玻璃业、卷烟业、水泥业以及许多其他行业。

美国铝公司案件(1945 年)可以说是新政的行动主义的最突出的事例, 也是托拉斯所引起的判处结果的最大限度。美国铝公司占有 90%的市场,但这是运用于本身并不违法的手段:在市场需求扩大之前就增加设备从而使价格低到足以防止潜在的竞争的水平,等等。然而,最高法院发现,英国铝公司已经违背了谢尔曼法。尽管是通过合法的方法得到了垄断的权力,但它已构成罪过并被认为是有罪的。在这一时期,最高法院强调了市场结构,而不是只强调市场行为:即使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垄断的权力也被宣布为违法的。

最近的发展 自从 1945 年的最高点以来,判决的结果和经济理论的形式已不同于美国铝公司案件中对市场力量的敌视。在近年来,只有几起大的政府案件——实际上,近 10 年来政府只办理了两件主要的结构性反托拉斯案件

(即第二部分的谢尔曼法)。国际商用机器公司案件,即企图把这家巨大的计算机厂商分为 3 家较小的公司,在 13 年的诉讼之后终止了——而这个时间正是第二部分中,政府执行谢尔曼法的平均时间!美国电话电报公司案件以一个双方同意的判决(或若各方之间的协议)而解决。1984 年标志着自 1934 年以来第一次没有处理的主要的政府的反托拉斯案件。对这两个案件的研究可以表明现代结构性反托拉斯政策思想的某些特点。

美国电话电报公司案件 在 1983 年之前,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实际上垄断了电讯市场。它提供了 95%以上的长途电话,85%的地方电话,并出售大部分全国的电话设备。由美国电话电报公司所拥有的公司的联合包括贝尔电话实验所,西方电气公司,以及 23 家贝尔营业公司。这个联合体一般被称为贝尔体系。

自从 1876 年发明电话以来,亚历山大·格拉汉·贝尔所奠基的公司用来对付反托拉斯诉讼的时间几乎和用于制造电话的年份一样多。两个早期政府的反托拉斯诉讼对该公司有着有限的影响。

1974 年,司法部进行另一次以及更为范围较广的诉讼。它控告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禁止竞争的长途电话公司(例如,MCI 公司)与地方交换台建立联系;以及(b)妨碍其他电讯设备制造商向电话用户或贝尔营业公司出售电讯设备。重要的法律与经济观点是,贝尔体系运用它对地方电话的垄断来保护它对长途电话和电话设备市场的垄断。

贝尔体系从两方面进行了辩解。它首先(像辩解者一般所作的那样)否认了许多以事实为根据的控诉,或驳斥了这些控诉的正确性。它的第二个驳斥是,美国的电话体系之所以是世界上最好的电话体系就正是因为贝尔体系所拥有并经营了整个美国电话系统。根据与熊彼特假说相似的观点,美国电报电话进行争辩,贝尔体系的规模与范围使得一定程度的垄断是经营电话业的“合理的”方法。

结果是经历了最出人意料的事情。反托拉斯案件看来对美国电话电报公司是很不利的。该公司也许考虑到,如果联邦案件败诉后,它就会受到一批私人反托拉斯案件的威胁。而且,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决定,该去参与正在出现的“信息劳务市场”了。

因此,贝尔的经理决定,以解散大公司,使之符合政府的每一点要求, 甚至还要多一点,来解决这一问题。从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分出了若干贝尔地方电话营业公司,在 1984 年初这些公司又重新组成 7 个大的地区性持股公司。美国电话电报公司控制它的长途电话业务以及贝尔实验所(研究组织) 和西方电气公司(设备制造厂)。但是,按资产来看,它的规模减少了 80%。

在某些方面,美国电话电报公司的这种解决是竞争的胜利。各地方电话公司可以更自由地选择他们所用的设备。消费者可以在不同的长途电话提供者中进行更自由的选择。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再也不能利用它地方的特许垄断来限制整体的竞争了。

但是,许多经济学者对新结构的设计提出了质疑。在一个被分散开的行业中,研究与发展会衰落下去吗?服务质量会下降吗?因为“每个人”都该管的事会变成没人管的事,所以,在一个许多公司对电讯事业的电子与音响性质负责的世界中,串音和噪音会不会回到 20 年代和 30 年代的水平?对这些问题和这一后果在整体上的经济意义只有在以后才能作出回答。

国际商用机器公司案件 近年来第二个主要的反托拉斯案、件是政府对解散国际商用机器公司的诉讼。政府在 1969 年提出诉讼,控告国际商用机器公司“企图垄断,并且已经垄断了⋯⋯用于一般目的的数字计算机”。政府控诉,国际商用机器公司在 1967 年控制了市场的 76%。此外,政府还声称, 国际商用机器公司用了许多办法来阻止其他公司的竞争;所列举的反竞争的步骤包括价格限制,即降低价格以阻止进入该行业,以及引起减少其他公司产品吸引力的新产品。

国际商用机器公司以顽强而有力的方式对政府的诉讼案(以及许多私人的诉讼案)进行了抗争。政府的指控一直持续了 13 年。国际商用机器公司主要的辩解是,政府是在惩罚成功者,而不是在惩罚反竞争的行为。这种案件基本的困难之处已经在美国铝公司案件中清楚地陈述出来:“曾经被号召起来进行竞争的成功的竞争者不应该在它获得成功时被作为法律的对象。”国际商用机器公司宣称,政府所作的事情正是如此——对看到计算机革命的巨大潜力并通过它的“高超的技术、预见和工业”而统治了该行业的厂商进行惩罚。

在 1968 年到 1979 年之间,在私人反托拉斯诉讼中,国际商用机器公司获得了一系列的胜利或解决,在里根政府上台后,反托拉斯的主要负责人威廉·巴克斯特尔重新审查了这一案件,然后在 1982 年初作出了出人意料的结论,那时政府撤销了该案件的诉讼,认为“没有必要”。对这一撤销并没有提出什么确切的原因,但看来很可能是,撤销来源于巴克斯特尔所引入的对反托拉斯的新观点(参看以下论述),即强调厂商内在的竞争能力,而同时特别怀疑政府对趋于降低价格的企业行为的反对。

私人反托拉斯 到现在为止,我们考虑了政府的反托拉斯行动。近年来一个显著的发展是反托拉斯法实施的私人化,按照法律,私人组织也可以提出赔偿诉讼。如果私人单位赢了,它可以得到三倍的赔偿费再加合理的费用。

按这一办法,私人单位在提出反托拉斯诉讼方面日益积极。在本世纪的前几十年中,政府与私人托拉斯诉讼的数字大致是相等的。但是,到 70 年代

后期,私人单位每年提出的案件超过了 1000 件,而对比起来,政府才提出

50 件左右。高达 18 亿美元的赔偿费(主要是对美国电话电报公司的判决) 使得这种诉讼成为一个有利可图的事业。

反托拉斯法的私人化所引起的问题现在正在开始进行争论。一方面,10 亿美元的法律诉讼的前景的确使潜在的勾结三思而行——因此,在这方面反托拉斯法很可能得以较好地加以执行了。但是,正如许多经济学者现在所认为的那样,在现有的反托拉斯法是不合乎理性的限度以内,私人诉讼者大军只是助于更严格地执行本来就构思不良的法律。某些深思的学者认为,3 倍的赔偿费是太高了,应该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