寡头:几家厂商之间的竞争

一种寡头理论必须要考虑到表 24—1 所反映的行为的形式。在设法解释几家厂商之间如何进行竞争时,经济学者强调了两个关键的决定性因素。(1) 厂商平均成本下降或法律对竞争的限制程度,以及(2)几家厂商成功地勾结起来维持低产量和高价格的程度。现在我们开始考察其中每一个因素在寡头中的作用。

成本和对竞争的限制 许多行业是由三、四家巨大的厂商所控制的。我们已经知道,在这种行业中,成本的形式是这样的:有效率生产的最优规模

——在 U 形长期 AC 曲线的底部(可以回想一下表 23—1)——相对于市场总需求而言是非常大的。换句话来说,在这种行业中,当厂商生产该行业总产量的 20%、30%或 40%时,该厂商的效率最大。当U形成本曲线的底部处于整个行业产量的大部分的位置时,该行业就是寡头的行业。这就是为什么该

行业只有三、四家厂商,而没有三十、四十或三百、四千家厂商。

回想一下上一章,对竞争的主要限制是诸如专利、关税或管制这些法律限制,以及自然的或人为的产品差别,当这种限制非常高时——由于管制限制加入这些行业或者由于产品特征的差别很大——一个行业可以具有几家厂商和有限的竞争。

由于规模经济和对竞争的限制,寡头在制造业中是正常情况。一个新的联合钢铁厂的成本超过 10 亿美元,而一条汽车自动生产线所需要的工厂和设备数倍于此。在全世界中存在着同样的情况。在德国、日本和美国,最高的集中的比率都存在于制造业中。

暗中的或公开的勾结 尽管只有两个或几个卖者,他们也会认识到,他们的价格是密切相关的。每人都会想到,或者很快会从经验中认识到,当他削价时,他的对手往往也会削价,而且有时削价的幅度更大。由此相互之间可能展开经济战,直到这几个卖者最终认识到:他们的利益是休戚与共的。在美国资本主义的早期,这种寡头可以合并起来,或者形成一个联系紧

密的卡待尔或托拉斯。1910 年左右,在美国钢铁公司的加里先生家里经常举行宴会,在宴会上,卖者勾结在一起,规定具有垄断水平的价格,这种价格也许略低于能限制潜在竞争者加入进来的水平。

在今天的美国和其他几个国家,卡特尔为了取得共同的最高利润勾结起来规定价格是非法的。另一方面,如果一个行业里的几家大厂商为了避免竞争遇到了同样的问题,那未,它们可以——甚至不用开会、打电话、以目示意、通信——达成避免价格竞争的暗中勾结。无论是否存在价格领袖,卖者均会提出大致相同的价格——其水平远离价格等于 MC 的竞争水平。

成本的差别、对竞争的限制和暗中的或公开的勾结程度具有为数众多的可能的配合方式。要对这些不同情况都作出描述需要专门就此主题写一本专著——这将会使正在学习的学生眼花缭乱。现在,我们提出三种重要的寡头行为的情况——勾结的寡头、一家厂商控制的寡头和垄断竞争。这种开胃菜仅仅提示提示一下这一主题的极其丰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