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受性定律
(law of tolerance)美国生态学家谢尔福德(V.E.Shelford)于 1931 年提出:任何一个生态因子在数量上或质量上不足或过多,即当其接近或达到某种生物的耐受限度时,这种生物就会衰退或无法生存。如黄地老虎的幼虫在-11℃以下便无法生存,大多数昆虫在 48~54℃高温下也会死亡。每种生物对每个生态因子都有一定的耐受范围,这个范围称为生态幅(ecologica amplitude),其幅度在这种生物对这种生态因子所能耐受的最高点和最低点之间。生态幅广的生物称为广生性生物,反之就是狭生性生物。例如,根据生物对温度、盐分和食性的耐受范围,可分别将其分为广温性生物、狭温性生物;广盐性生物、狭盐性生物和广食性生物、狭食性生物。每种生物的生态幅不是固定不变的。一般来说,处于活动期的动物对温度只有较狭小的生态幅,处于休眠期的动物的生态幅就宽广得多。生物的生态幅可随驯化而改变,在水温为 5℃的容器中养殖的龙虾,到 27℃时全部死亡;而养殖在 25℃ 水温中的一组,有 50%的个体能耐受 30℃的温度。一种生物可能对某一生态因子的耐受性范围很宽,而对另一因子却很窄。对多种生态因子具有宽广生态幅的生物分布范围也广。当一种生物对某一生态因子不处于最适合状态时,它对其他生态因子的耐受性限度可能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