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田制度的逐步瓦解和臼地逐步私有化

西周后期井田制已开始瓦解,周宣王就不举行王畿的公田的籍礼,废止集体耕作的籍田,即所谓“不籍千亩”(《国语·周语上》)。到春秋时代, 中原各诸侯国“民不肯尽力于公田”(《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例如春秋初期,齐国的“甫田”(大田)上已经野草丛生,《诗经·齐风·甫田》描写当时齐国“甫田”上“维莠(野草)骄骄”,“维莠桀桀”,“骄骄”和“桀桀”,都是形容野草丛生。陈国的情况同样如此,当周定王派单襄公去宋国,路过陈国的时候,看到那里“垦田若蓻(“蓻”是野草丛生的意思),“田在草间,功成而不收”,“野有庾积,场功未毕”(《国语·周语中》)。秦国经济发展迟缓,到战国时代农田上“公作”和“私作”还并

① 详见杨宽《试论中国古代的井田制度和村社组织》和《籍礼新探》,收入《古史新探》,中华书局一九六五年版。

存,《商君书·垦令篇》讲到:“农民不饥,行不饰则公作必疾,而私作不荒则农事必胜。”但是“公作”必然要被“私作”代替,《吕氏春秋·审分篇》说:“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其力也。”

井田制的瓦解,一方面表现为“公田不治”,“公田”上的农业生产逐渐没落;另一方面表现为井田以外开垦的私田不断增多。这种井田以外开垦的私田,性质就不同于井田制的所谓私田。公元前六四五年,秦在韩原(今山西河津东)大败晋军,晋惠公被秦军俘虏。晋国为了挽救战败的局势,采取了“作爱田”和“作州兵”两项措施。作爱田,就是承认国人已经开垦的私田为合法,承认他们为了开垦私田而新变动的田地疆界。①“州”是指国和野的中间地带②。原来国人都住在国中,野人都住在野里,这时为了开垦私田, 有些国人和一部分野人就到州里去开垦荒地。作州兵就是既然承认民众在州里开垦荒田的合法性,又要他们同国人一样负担军赋,其目的就是使“甲兵益多”(《左传》僖公十五年、《国语·晋语三》)。晋国当时所以会采用这两种措施来挽救战败局势,就是因为在井田以外开垦的私田数量不少,用这两种措施可以调动开垦私田的民众的力量,来增强晋国的实力。

春秋时代井田以外的郊野,已有私自开垦的小农存在。有些卿大夫在政治斗争中失败,他们的宗族有流亡到别国成为小农的。例如晋国的范氏和中行氏被赵氏战败后流亡齐国,其子孙就“耕于齐”(《国语·晋语九》)。又如楚国大夫伍奢次子伍员在其父被杀后出奔到吴,一度“耕于鄙”(《左传》昭公二十年)。个别失意的卿大夫也有参加雇佣劳动的。例如齐国崔抒杀死齐庄公,庄公的亲信申鲜虞出奔到鲁,曾“仆赁于野”(《左传》襄公二十七年),“仆赁”该是雇佣劳动。这些事实,表明当时小农已较多,否则这些出奔的卿大夫不可能插足其间。到春秋战国之际,这种小农经济就逐渐发展。例如鲁国的南边有个“鄙人”叫吴虑的,“冬陶夏耕,自比于舜”

(《墨子·鲁问篇》),这个“自比于舜”而“冬陶夏耕”的“鄙人”,显然属于小农性质。

春秋时代居住在国都郊区“乡”间的“国人”是贵族的下层,属于“士” 一级,具有自由公民的性质,有参与政治、教育、选拔的权利,有提供军赋和服兵役的责任。在实行井田制的时期,也平均分配得质量相同的一份耕地, 平时从事于农业生产,战时就充当“甲士”,成为保卫国家的军队的主力。① 春秋时期所有“国人”的耕地,首先私有化。公元前五六三年郑国执政子驷“为田洫”,整顿郊区井田的水利系统,使得司氏、堵氏、侯氏、子师氏都“丧田”,尉氏因为和子驷有矛盾,联合四族起来作乱,杀死子驷等人。《春秋》把这些作乱的“国人”称为“盗”,《左传》解释说:“书曰盗,言无大夫焉”(《左传》襄公十年)。由此可见当郑国的“国人”已把分配的耕地看作私有,执政者为了水利而整顿河道,使四族“国人”耕地受到损失, 四族“国人”竟因此起来作乱。公元前五四三年郑国执政子产继续进行整顿,

① “爱田”,《国语》作“辕田”。《国语》韦注引贾逵曰:“辕,易也,为易田之法,赏众以田。易者, 易疆界也。”《左传》孔疏引服虔孔晁曰:“爱,易也。赏众以田,易其疆畔。”

② 《周礼·载师》郑注引《司马法》说:“王国百里为郊,二百里为州,三百里为野。”可知“州”是指“国”和“野”之间的中间地带。

① 详见杨宽《试沦西局春秋间的乡遂制度和社会结构》,收入《古史新探》,中华书局一九六五年版。

使“田有封洫,庐井有伍。大人之忠俭者,从而与之,泰侈者,因而毙之”。一年之后“国人”歌诵道:“取我衣冠而诸之,取我田畴而伍之,孰杀子产, 吾其与之。”三年之后又歌诵道:“我有子弟,子产海之;我有田畴,子产殖之。子产而死,谁其嗣之?”(《左传》襄公三十年)。《吕氏春秋·乐成篇》载有相同的歌诵,惟“褚”作“贮”,“伍”作“赋”。“贮”是征收财物税,“赋”是征收田税。“田畴”就是耕地(《一切经音义》引《仓颉篇》说:“畴,耕地也”)。“殖”是说增加产量,子产整顿治理农田水利,“国人”最初认为侵犯了“我田畴”的所有权,增加了田税的负担。事实上,子产使农田水利得到很大改善,韩非曾把这和夏禹治水相提并论,并说是“开亩树桑”(《韩非子·显学篇》)。三年之后,农田产量增多,“国人”因而作歌大为称颂。

到春秋末年各国的“国人”,大都已成为拥有耕地的小农。公元前四九四年,吴国要陈国人随同攻楚,陈怀公为此召见“国人”,要求“国人”表态,凡是愿意从楚的站到右边,愿意从吴的站到左边,结果是“陈人从田, 无田从党”(《左传》哀公元年)。就是说,“国人”有田的按照田亩所在的方位去站,没有田亩的按照族党所在的方向去站。说明这时陈国的国人首先重视的是他们所有的田地,同时也已有失去田地而成为“无田”的了。这说明到春秋晚期,“国人”正进一步分化,但是多数已成为拥有耕地的小农了。随着井田制的解体,“国人”耕作的“份地”首先私有化,于是住屋和耕地开始买卖了。《韩非子·外储说左上篇》记载,春秋末年赵襄子因中牟令王登的推荐,“一日而见二中大夫,予之田宅,中牟之人弃其田耘、卖宅圃而随文学者邑之半”。中牟原是赵的国都所在,所谓“中牟之人”就是那里的“国人”,“国人”原为贵族下层“士”一级,受过“六艺”的教育, 见到当时君主尊敬重用贤士,因而要“弃其田耘、卖宅圃而随文学”,“弃其田耘”和“卖宅圃”原是连带的事。看来所耕“份地”私有化是“国人” 开创而推广的,耕地和住屋的买卖也是“国人”开始的。

总的看来,田地私有化,首先是原来井田制所分配的“私田”(即份地) 的私有化,先从“国人”开始,后来推广到“野人”(即庶人)的。这种耕地的私有权,往往是执政者为争取民众力量支持而特别赐与的。前面讲到春秋中期晋国以“君命赏”而“作爱田”,就是为了“赏以悦众”。“爱田” 或作“辕田”,“辕”当为“爱”的通假。从来对“爱田”有两种解释,一种认为这是废止了原来井田制“三年一换土易居”的定期更换耕地的办法, 改为各自在三年中轮流休耕,即《汉书·食货志》所说:“三岁更耕之,自爱其处。”实质上就是准许耕者长期占用耕地,包括轮流休耕的所谓“莱田”。另一种解释,认为“爱”就是“易”,指“易其疆畔”而言,便是开拓原有封疆阡陌,确认原有耕地和新开垦田地的私有权。《汉书·地理志》说:“孝公用商君,制辕田,开阡陌,东雄诸侯。”可知秦国商君变法,“开阡陌封疆”,扩大田亩面积,就是“制辕田”。看来两种解释并不矛盾,“爱田” 就是肯定耕者原有耕地和新开垦田地的私有权,包括轮流休耕的“莱田”在内,因为新开垦的田地必须轮流休耕,才能保持产量。

春秋末年晋国六卿首先分别改革田制,推行扩大的亩制,其中赵氏所用亩制最大,以二百四十步为亩。赵襄子相国张孟谈,“既固赵宗,广封疆, 发千(阡)百(陌)”(《战国策·赵策一》,“千”原误作“五”,从日本横田惟孝《战国策正解》改正)。所谓“广封疆,发阡陌”,就是后来商

鞅在秦变法所推行的“开阡陌封疆”,以二百四十步为亩。秦始皇三十一年

(公元前二一六年)“使黔首自实田”(《史记·秦始皇本纪·集解》引徐广说),命令全国有田的人上报实际数目,确认耕地的私有权。次年秦始皇在《碣石门刻石》中说:“惠被诸产,久■(并)来(莱)田,莫不安所。” 就是对“使黔首自实田”的歌颂,这是说恩惠遍及许多产业,轮流休耕的“菜田”也可永久占有。这是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了田地私有制,包括小农世代耕种的国家授给的“份地”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