俸禄制度的推行

战国时代官僚制度所以能巩固地建立起来,主要由于推行了下列六种制度:

首先是战国时代各国对于官吏的任用,一般都已采用了俸禄制度。当时各国俸禄计算的单位是不同的。卫国用“盆”来计算,有千盆、五百盆等等级(《墨子·贵义篇》)。齐、魏等国用“钟”来计算,例如田骈在齐国有“訾养千钟”(《战国策·齐策四》),又如魏文侯时魏成子官为相国,有“食禄千钟”(《史记·魏世家》)。秦、燕等国用石、斗来计算,秦国有五十石、一百石以至五百石、六百石以上俸禄的官,大体上以五十石为一级

(《韩非子·定法篇》、《史记·秦始皇本纪》始皇十二年),最小的官吏也还有“斗食”的(《战国策·秦策三》、《史记·秦始皇本纪》始皇十一年),“斗食”就是“岁俸不满百石,计日而食一斗二升”(《汉书·百官公卿表》颜师古注)。燕国有三百石以上俸禄的官(《韩非子·外储说右下篇》、《战国策·燕策一》)。楚国用“担”来计算,有“禄万担”的(《吕氏春秋·异宝篇》)。

这种俸禄制度之所以能普遍推行,是和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关的。这时社会上已出现了雇佣劳动者,既有雇农,又有雇工,有所谓庸客、庸夫、市佣、庸保,因而各国任用官吏和挑选常备兵,也采用雇佣办法,普遍采用了俸禄制度。《荀子》曾称这种办法为“佣徒鬻卖之道”(《议兵篇》)。田鲔教其儿子田章更明白说:“主卖官爵,臣卖智力”(《韩非子·外储说右下篇》)。从此国君对于各级官吏可以随时任免,随时选拔,《韩非子》所以说:“明主之吏,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显学篇》)

由于当时各国普遍采用以粮食为官吏俸禄的制度,不再用封邑作为官禄,这样就便于官僚的任用和罢免。但是也还有些国家,在实行以粮食为俸禄的同时,仍然兼用田地的租税收入作为俸禄。例如齐国兼用“田里”作为俸禄,到离职时“收其田里”(《孟子·离娄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