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典章制度的分类编纂和考订

春秋、战国之交是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重大变革的时期,此后秦、汉统一王朝所用的制度,大体上都开创于战国时代,因而对战国时代制度作分类编纂和考订,也是研究战国史的一项必要工作。当时由于经济的发展和改革, 田亩制度、租税制度、货币制度和户籍制度有着一系列的变化。随着政治和军事上的改革,中央集权的君主政体产生,文武分职的官僚制度确立,层层控制的郡县制度推行,统一的法律颁布,统一的度量衡制公布,爵秩的等级制度规定,新的封君制度创设。当时七大强国所进行的改革,时代有先后, 进度又有不同,同时各国原有不同的条件,因而七国的制度大体相同,又各自有其特点,需要分别加以编纂和考订。

明清之际董说著《七国考》,搜集七国的制度方面史料作了分类编纂, 可惜是一部草创而未完成的手稿,所分十四门类很是杂乱,春秋时事混杂了十分之三,所引史料有出于伪书和小说书的,《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已经指出:“其所援引,如刘向《列仙传》、张华《感应类从志》、《子华子》、

《符子》、王嘉《拾遗记》之类,或文士之寓言,或小说之杂记,皆据为典要。”而且所引古书有出于董说伪托的,例如卷十二“魏刑法”有《法经》条文,引自所谓桓谭《新论》,就是出于董说本人伪造①。近年缪文远作成《七国考订补》,订正了其中许多错乱,并依据原有体例加以补充,这对于读者和研究者,都是有帮助的。可惜原书的体例杂乱,没有能够全面地把制度方面的史料加以搜集而分类编纂,不能适合今天研究的需要,因此重新编辑一部新的《战国会要》还是必要的。

载梁襄王九年五月“张仪卒”(《史记·张仪列传·索隐》引),陈先生举出《史记·六国年表》魏哀王十年“张仪死”来比较,但是就在《六国年表》秦表中记载秦武王元年“张仪魏章皆死于魏”,秦武王元年正当魏襄王九年,与《纪年》正相合。(三)《纪年》载魏襄王十二年“秦公孙爱率师代我,围皮氏”

(《水经·汾水注》引),陈先生举出《史记·六国年表》魏哀王十三年”秦击皮氏,未拔而解”来比较, 但是《史记·魏世家》把这事记在魏哀王十二年,字句也相同,正和《纪年》相合。该是这个战役前后经历两年,因而记载有出入。陈先生所举出的三条证据既然都是片面的,那么,《六国纪年》中魏惠王后元和魂襄王元年一律比《史记》移后一年的说法,当然不能成立了。

① 一九五九年捷克斯洛伐克鲍格洛(TimoteusPokora)发表《李俚法经的一个双重伪造问题》,载于《东方文献》(ArchivOrientalni)二十七期,认为桓谭《新论》早已失传,《七国考》所引出于董说伪造。文章发表前,曾寄来文稿征求意见,我支持他这个主张。因为《七国考》所载《法经》条文分为正律、杂律、减律,与《晋书·刑法志》所说不合。所引杂律分为淫禁、狡童、城禁、嬉禁、徒禁、金禁,也与《晋书·刑法志》所说有出入。所引“徒禁”说:“群相居一日以上则问,三日、四日、五日则诛”,不合情理,不能执行。所引“金禁”说:“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金自镒以下,罚不诛也。”考魏文侯时,魏没有丞相这个官名,秦武王“初置丞相”之后,才见丞相官名,或用作相国的通称。犀首是公孙衍的称号,有人解释为官名是错误的。《七国考》卷一“魏职官”中误以丞相与犀首为魏的官名,据此可见《七国考》所引《法经》条文就是出于董说伪造。董说《七国考·自序》称:“尝读秦书至十族之法及魏李俚《法经》,不寒而栗也,作《刑法》第十二。”更是出于董说作伪而故弄玄虚。详细的考辨,见于拙作第二版《战国史》的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