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悝制定《法经》

政治方面,李悝“撰次诸国法”,编成了一部《法经》。这是我国第一部比较有系统的法典。内容分为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可惜原文已失传。李悝“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晋书·刑法志》)。这时所谓“盗”,主要是指对私有财产的侵犯;所谓“贼”,主要是指对人身的侵犯,包括杀伤之类。李悝为了保护私有财产及其统治地位,因而把惩罚“盗”“贼”作为首

要政治任务,把《盗法》、《贼法》列为《法经》的头两篇。李悝还认为, “盗贼须劾捕,故著《囚》(原误作“网”)、《捕》二篇”。《囚法》讲的是“断狱”的法律,《捕法》讲的是“捕亡”的法律。《唐律疏议》说: “《囚法》,今《断狱律》是也”,“《捕法》,今《捕亡律》是也”。《杂法》包括惩罚“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踰制”(《晋书·刑法志》)等六种违法行为。“轻狡”是指轻狂的犯法行为,“越城”是指偷越城墙,“博戏”是指赌博,“借假”是指假借的欺诈行为,“不廉”是指贪污贿赂,“淫侈”是指荒淫奢侈的行为,“逾制”是指应用器物超过了规定的等级制度。《杂法》的许多规定,无非是为了维护统治秩序。《具法》是“以其律具其加减”(《晋书·刑法志》),就是根据具体情况加重或减轻刑罚的规定。①以后卫秧从魏入秦,帮助秦孝公实行变法,就是带着这部《法经》去的。后来秦国的《秦律》和汉朝的《汉律》,都是在这部《法经》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补充而成的。

① 明董说《七国考》卷十二引桓谭《新论》说:“魏文侯师李悝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囚》、《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假借、不廉、淫侈、逾制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所著六篇而已。卫鞅受之入相于秦,是以秦、魏二国深文峻法相近。正律略曰:杀人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杀二人,及其母氏。大盗戍为守卒,重则诛。窥宫者膑,拾遗者刖,曰为盗心焉。其杂律略曰:夫有一妻二妾,其刑■;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曰淫禁。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曰狡禁。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曰城禁。博戏罚金三市,太子博戏则答,答不止则特笞,不止则更立,曰嬉禁。群相居一日以上则问,三日四日五日则诛,曰徒禁。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金自镒以下罚, 不诛也,曰金禁。大夫之家有侯物自一以上者族。其减律略曰: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武侯以下守为法矣。”董说在引文后,还有一些解说。桓谭《新论》是南宋时散失的,董说所引《新论》所载《法经》条文,其实出于董说本人所伪造。本书第一章《绪论》中“战国典章制度分类编纂和考订”一段中已论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