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农业生产的政策

战国时代各国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已实施一些管理农业、林业、渔业、畜牧、狩猎等生产的政策。阴阳五行家所设计的十二个月行事历——《礼记·月令》(《吕氏春秋·十二纪》同),就有比较详细的叙述。我们以《秦律》的《田律》与《月令》作比较,可以看到《秦律》也有类似《月令》那样保

护生产的禁止或限止的规定,可知《月令》的种种规定不是毫无根据的,就是汇集当时各国这方面的规定而制订的。

《秦律·田律》

《礼记·月令》

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 壅) 堤水,

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鷇, 毋毒鱼、置穽(阱)罔(网),到七月而纵之。惟不幸死而伐绾(棺)享(椁)者,是不用时。

孟春之月,禁止伐土,毋覆巢,毋杀孩虫胎夭飞鸟,毋■毋卵。

仲春之月,毋竭川泽,毋■波池,无焚山林。

季春之月,修利堤防,道达沟渎,开通道路,毋有障塞。

孟夏之月,驱兽毋害五谷,毋大田猎。仲夏之月,令民毋艾蓝以染,毋烧灰,

毋暴(曝)布。

季夏之月,树木方盛,乃命虞人入山行木,毋有斩伐。

《秦律》和《月令》都规定:在春夏两季禁止进入山林伐木,禁止捕捉初生鸟兽,不准竭泽而渔,不准用毒药捕捉鱼鳖,不准堵塞水道流通,不准烧野草灰等等,从而保护林业、渔业、畜牧、狩猎等生产。《月令》还规定孟春之月要命令田官“善相丘陵阪险原隰,土地所宜,五谷所殖”;孟夏之月要命令野虞“劳农劝民,毋或失时”;命令司徒“巡行县鄙,命农勉作, 毋休于都”;季夏之月为了防止妨害农事,规定“不可以兴土功”,“不可以起兵动众,毋举大事”;孟秋之月命令百官“始收敛,完堤防,谨壅塞, 以备水潦”;仲秋之月命令官吏“趣民收敛”,“多积聚”;孟冬之月“劳农以休息之”;季冬之月“命农计耦耕事,修耒耜,具田器”。这一系列的规定,就是当时政府管理农业生产的主要措施。《秦律》的《田律》还规定: 由于雨水而农田受害和受益的,由于旱灾、暴风雨、水潦、螽虫以及其他原因而造成庄稼损害的,都必须把受益和受害面积于八月上报,近县派人步行上报,远县用邮(传递文书的驿站)上报。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及时了解全国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为年终征收地税和“上计”作好准备。

《秦律》的《仓律》还有对每亩农田施播种子数量的规定:“种稻、麻, 亩用二斗大半斗;禾、麦,亩一斗;黍、苔(小豆),亩大半斗;叔(菽, 大豆),亩半斗。”这个每亩下种量的规定,除了豆类以外,远较西汉《汜胜之书》为高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