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制的特别重视
鹖冠子在阐释“泰上成鸠之道”所执行的“大同之制”中,说明“成鸠所谓得王◻之传者也”。“王◻者,非一世之器也,以死遂生,从中制外之教也”。陆佃注:“王◻,法制也。”“◻”与“斧”音同通用,原指腰斩的刑具。他所说“王◻”实即“王法”。他认为“王法”规定斩杀危害国家的罪犯,可以达到教导人们不犯罪(以死遂生)和控制治安(从中制外)的目的。他认为治国的学问有“九道”:“一曰道德,二曰阴阳,三曰法令”, “法令者主道(导)治乱,国之命也”(《鹖冠子·学问篇》)。就是说法令对国家治乱起着主导作用。他还说:“生杀,法也;循度以断,天之节也。列地而守,分民而部之,寒者得衣,饥者得食,冤者得理,劳者得息,圣人之所期也。”(《鹖冠子·天则篇》)认为法令的规定,起着安定人民生活和使受冤者得以平反的作用。他又说:“法者使去私就公,同知壹警,有同由者也。”(《鹖冠子·度万篇》)认为法制能起“去私为公”和促使人们共同警戒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