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两大财政机构的创始
国家的财政机构向来分为两个系统。秦汉王朝设有两大财政机构,一个叫“治粟内史”,后来改称“大司农”,主要征收田地的租税,征收的是粮食,主要用于政府机构的经常开支,包括供给官吏的俸禄等等。一个叫“少府”,主要征收人口税、手工业和商业的税,以及开发山川的税,这种收入主要是供皇帝和宗室享用的。“少府”就是国君私有的小仓库的意思,“名曰禁钱,以给私养,自别为藏。少者小也,故称少府”(《汉书·百官公卿表》颜注引应劭说)。这种制度,战国时代已经创始。秦、赵两国的“内史” 和韩国的“少府”、秦国的“少内”,就是这样性质的机构。秦汉时代的少府,不但是皇帝和宗室的税收机构,提供皇帝和宗室的所有开支,而且所属有工官,设有各种作坊,制作兵器、工具、被服、器物以及各种奢侈品。这种制度战国时代也已萌芽,例如韩国的强弓劲弩就有少府制造的(《战国策·韩
策一》);三晋铜器也有少府制造的,上海博物馆藏有少府盉,上有三次铭刻,第一次是“少府”二字。
云梦出土《秦律》中的《仓律》规定:“入禾稼、刍、稾,辄为廥籍, 上内史。”这是说:征收田租所得的粮食、饲草、禾秆,必须立即登记入仓库账簿,上报内史。因为内史总管全国的田租收入。赵烈侯由于徐越主张“节财俭用,察度功德”,任命他为内史(《史记·赵世家》),也是因为内史总管国家财政的缘故。内史主要负责征收田租,掌管“粟米之征”,所以后来称为“治粟内史”。
根据《秦律》的《金布律》,秦的中央财政机构有“大内”和“少内” 之分。“大内”归内史主管,而另有“少内”①。“少内”当即“少府”。秦国从商鞅变法“初为赋”以后,就开始按户征收人口税,也称户赋或口赋。董仲舒曾说秦用商鞅之法,“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汉书·食货志》)。田租是由内史主管的,口赋和盐铁之利是由少府主管的。古书上说秦代“头会箕敛,以供军费”(《汉书·陈余传》);或者说:“头会箕敛,输于少府。”(《淮南子·汜论训》)“头会”是说按人头摊派赋税, 即人口税;“箕敛”是说征收时用畚箕来装钱。后来汉代沿袭这种制度,称为“算赋”,而把少年儿童的人口税称为“口赋”。
秦国自从商鞅“初为赋”以后,一直推行这种“舍地而税人”的制度。秦惠王攻灭巴国以后,“以巴氏为蛮夷君长”,为了宽待巴族,采用特殊的征赋办法,“其君长岁出赋二千一十六钱,三岁一出义赋千八百钱。其民户
② 《管子·禁藏篇》讲到“凡有天下者,以情伐者帝,以事伐者王,以政伐者霸。而谋有功者五”,可知是战国时代的作品。
① 《秦律·金布律》说:“县、都官坐效、计以负赏(偿)者,已论,啬夫即以其直(值)钱分负其宫长及冗吏,而人与参辨券,以效少内,少内以收责之。”
出幏布(幏布是巴族人织的一种布)八丈二尺,鸡羽二十鍭”(《后汉书·南蛮传》)。到秦昭王时,为了宽待昫忍(今四川云阳西)的夷人(即后来的南楯蛮),“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算”(《华阳国志·巴志》、《后汉书·南蛮传》)。就是每户减免一百亩田的租税,有十个妻子也不纳入口税。从秦国这样宽待西南少数部族的办法,可以看到秦国对于本土农民是既要征收田租,又要征收口赋的。
少府所征收的手工业税,主要是“山泽之税”、“盐铁之利”。卫鞅主张“一山泽”(《商君书·垦令篇》),由国家统一管理山泽之利。汉代桑弘羊指出商君“外设百倍之利,收山泽之税,国富民强,器械完饰,畜积有余”。接着又说:“盐铁之利,所以佐百姓之急,足军旅之费,务蓄积以备乏绝,所给甚众。”(《盐铁论·非鞅篇》)一直到西汉初年,手工业税还是作为皇帝和宗室的收入。直到汉武帝把盐铁收归政府专卖,才改属大司农掌管,成为国家的财政收入。①少府所征收的商业税,主要是市税,也称市租, 不仅是国君的私人收入,而且是封君和将相等的私人收入。当时边地驻军设有“军市”,“军市”的税归驻军的将军的私府征收,赵将李牧就是因为把军市的税收归幕府,用来供应和赏赐士兵,得到了士兵的拥护。②
魏国赋税制度大体和秦国差不多,也有按户征收的人口税。例如魏文侯时邺县“常岁赋敛百姓,收取其钱,得数百万,用其二三十万为河伯娶妇”
(《史记·滑稽列传》褚少孙补)。
战国时代各国赋税制度基本上是相同的,但也还有各自的特殊的规定。根据鄂君启节铭文的规定,“女(如)载马牛羊台(以)出内(入)关,则政(征)于大■(府),毋政(征)于关”。可知楚国制度,如贩运牛马羊等牲畜,归国君直属的大府征税。因为府库是贮藏财富的仓库,所以“府” 字从“贝”作“■”。而一般货物经过关卡,除了封君有免税特权以外,都必须向关卡纳税。一般关卡的税收,应该属于政府的财政收入;而大府所得税收,则属于国君私人收入。
齐国的赋税制度和其他国家比较起来,有些不同。齐国征收田地租税的办法是“相壤定籍”,就是按照土壤质量好坏规定租税的等级。《管子·乘马数篇》说:“郡县上腴之壤守之若干,间壤守之若干,下壤守之若干,故相壤定籍而民不移。”“上腴之壤”是上等肥沃土壤,“间壤”是中等土壤, “下壤”是下等土壤。这时齐国法家这样根据三等土壤来规定三等租税,是过去管仲“相地而衰征”的主张的发展。当时齐国也还沿袭春秋时代以“乘” 为单位征收军赋的办法。《管子·乘马篇》说:“方六里为一乘之地也。一乘者,四马也。一马:其甲七(甲士七人),其蔽五(防护战车的兵五人)。一乘,其甲二十有八,其蔽二十,白徒(步兵)三十人奉车辆。”①这是说,
① 《史记·平准书》记载当时大农丞孔仅、东郭咸阳上奏汉武帝说:“山海,天地之藏也,皆宜属少府, 陛下不私,以属大农佐赋。”
② 《史记·李牧列传》说:“市租皆输入莫(幕)府,为士卒费。”《汉书·冯唐传》载冯唐答汉文帝说: “巨大父言:李牧为赵将,居边,军市之租皆自用飨士,赏赐决于外, 委任而责成功,故李牧乃得尽其知能。”
① 古书上记载齐国“乘马”制度很不一致。《管子·山至数篇》说:“始取夫三夫之家,方六里而一乘, 二十五人而奉一乘。”而《司马法》说:“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 出长毂一乘,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戈楯具,谓之乘马”。又说:“井十为通”,
在六里见方的范围内,要出兵车一辆,包括马四匹、甲士二十八人、蔽兵二十人、白徒三十人,共七十八人。这叫做“乘马”制,是春秋时代齐国征发军赋的制度。随着军队以农民为主要成分,改用步兵、骑兵作为战斗主力, 这种以“乘马”为单位的征发军赋制度也发生变化。与此同时,齐国也实行按户征收的户籍税,叫做“邦布”。《管子·山至数篇》和《轻重甲篇》都谈到了“邦布之籍”的问题,说:“邦布之籍,终岁,十钱。”就是说每户要每年交给国家十个钱。齐国也还曾征收人口税,《管子·海王篇》说:“万乘之国,正(征)人(应纳税的人)百万也,月人三十钱之籍,为钱三千万。” 就是说一个大国向一百万人征税,按每月每人征收三十钱计,一月可以征得三千万钱。这是一个夸大的人口税的税收数字。《管子·国蓄篇》说:“夫以室庑籍,谓之毁成;以六畜籍,谓之止生;以田亩籍,谓之禁耕;以正(征) 人籍,谓之离情;以正(征)户籍,谓之养赢。五者不可毕用,故王者偏行而不尽也。”这是说:如果按房屋收税,就是毁坏建筑;如果按家畜收税, 就是禁止牲畜的饲养繁殖;如果按田亩收税,就是禁止耕种田地;如果按人口收税,就是要人们断绝情欲而绝育;如果按户收税,就对富家大户有利。因此这五种税不能同时征收,“王者”要有所选择而侧重。《管子》作者所以会发出这样的议论,说明当时各国征收赋税的办法是各式各样而不统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