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的编制和军中赏罚的规定

随着郡县征兵制度和常备兵制度的建立,各国的军事制度就确立了。各国军队都有一定的编制,军中的赏罚都有严格的规定。

以秦国为例。在秦国军队中,五人为一伍,五十人设有“屯长”①,一百

① 《商君书·境内篇》说:“五人一屯长,百人一将。其战,百将、屯长不得斩首,得三十三首以上,盈

人设有“百将”,五百人设有“五百主”。当时规定:一伍中有一人逃跑, 其余四人就要受刑罚;如果谁能斩得敌人一颗首级,就可免除刑罚。屯长以下的士卒,按个人斩得敌人首级数目赏给爵位;屯长以上的指挥官则按所属部队斩得敌人首级数目赏给爵位。百将、屯长在作战时如果得不到敌人首级, 是要杀头的;如果得到敌人三十三颗首级以上,就算满了朝廷规定的数目, 可以升爵一级。

每个五百主可以有“短兵”五十人,统率两个五百主的主将和享受一千石俸禄的县令都可以有短兵一百人。各级官长所拥有短兵的数目是和俸禄多少相适应的,八百石俸禄的可以有短兵八十人,七百石俸禄的可以有短兵七十人。国尉有短兵一千人,大将有短兵四千人。短兵具有卫队的性质,如果将官战死,短兵要受刑罚;如果短兵中有人能够得到敌人一颗首级,就可免除刑罚。

秦国还规定:军队围攻敌国的城邑,能够斩敌人首级八千颗以上的,或在野战中能够斩敌人首级两千颗以上的,就算满了朝廷规定的数目,所有各级将吏都可得到赏赐,都可以升爵一级。此外还规定:在围攻敌国城邑的时候,“国司空”测量那个城面积的大小和城墙的厚度,国尉划分各队攻打的地点,定出攻下的期限。城的每一个方向分布十八个冲锋陷阵的士兵。一个队如能斩得敌人五颗首级,这个队的每个士兵就获得爵位一级;如果怕死退避,就在千人围观之下,在城下遭受黥刑或劓刑的刑罚(以上根据《商君书·境内篇》)。

论,百将、屯长赐爵一级。”“五”字下当脱“十”字,否则不可能与“百将”并论。《史记·陈涉世家》说:“二世元年七月发闾左,适戍渔阳,九百人屯大泽乡。陈胜、吴广皆次当行,为屯长。”陈胜、吴广也不像是一伍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