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鞅变法的成功及其被杀害

卫鞅的第二次变法,从经济上和政治上进一步剥夺了旧贵族的特权,损害了旧贵族的利益,结果太子也犯法了,卫鞅因此对太子的师傅公子虔等用刑①,于是遭到公子虔等人的强烈反对。公元前三三八年,秦孝公去世,太子

① 《史记·商君列传》:“卫鞅既破魏还,秦封之於商十五邑,号为商君。”《集解》引徐广曰:“弘农商县也。”《索隐》曰:“於、商,二县名,在弘农。”《正义》曰:“於商,在邓州内乡县东七里,古於邑也。商洛县在商州东八十九里,本商邑,周之商国。”徐广谓即弘农商县,而《索隐》和《正义》都以为於、商为二邑。按《水经·浊漳水注》和《路史·国名记己》引《竹书纪年》:“秦封卫鞅于邬,改名曰商。”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四七,把卫鞅所封之邬,说成是《春秋》隐公十一年“王取邬、刘之田于郑”之邬,当然是错的。但是他说:“於读为乌,当即邬也,旧止名邬,今改名曰商,故谓之於商

(原误作“商於”)。”这是正确的。《汉书·地理志》弘农郡商县下说:“秦相卫鞅邑也。”汉代商县在今陕西省商县东南商洛镇。此地原名於或邬,封给卫鞅时改名曰商,因而或称为於商。《正义》谓於即内乡县东七里之於,在今河南西峡东,它和商洛镇相距二百五十里以上,当时卫鞅不可能有如此广大的封邑,可以断言《正义》之说不确。

① 《史记·商君列传》说:秦孝公六年卫鞅为左庶长,下变法令,“令行于民期年”,太子就犯法,卫鞅“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秦孝公十二年卫鞅第二次实行变法,“行之四年,公子虔复犯约,劓之”。但据《史记·秦本纪》,秦孝公即位时,年二十一岁,秦孝公六年才二十七岁,所生太子不过是个幼童,因此说这年太子犯法的事不可信。太子犯法当在秦孝公十六年,只有一次。孝公去世前五月,赵良见商君说:“公子虔杜门不出,已八年矣。”由此上推八年,也正是秦孝公十六年。

即位,即秦惠王。公子虔等人告发卫鞅“欲反”,秦惠王要逮捕他,他回到封地商邑发兵抵抗,出击郑(今陕西华县)。但因寡不敌众,被秦兵杀死于彤(今华县西南),并被处以车裂的刑罚。

卫鞅吸取了李悝、吴起等法家在魏、楚等国实行变法的经验,结合秦国的具体情况,对法家政策作了进一步发展,后来居上,变法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他进一步破除了井田制,扩大了亩制,重农抑商,奖励一家一户男耕女织的生产,鼓励垦荒,这就促进了秦国小农经济的发展。他普遍推行了县制, 制定了法律,统一了度量衡制,建成了中央集权的君主政权。他禁止私斗, 奖励军功,制定二十等爵制度,这有利于加强军队战斗力。他打击反对变法的旧贵族,并且“燔《诗》《书》而明法令”,使变法令得以贯彻执行。由于这一切,秦国很快富强起来,奠定了此后秦统一全中国的基础。正如汉代王充所说的:“商鞅相孝公,为秦开帝业。”(《论衡·书解篇》)

卫鞅变法对此后秦国以及秦代的影响是十分深远的。云梦出土的《秦律》就是在这个变法的基础上修订、补充、累积而成。《秦律》也多处讲到连坐法,例如户籍登记有隐匿或不实,不但乡官要受罚,同“伍”的也要每户罚一盾,“皆迁之”(即罚戍边)。《秦律》也把镇压“盗贼”放在首要地位, 并对轻罪用重刑。例如盗取一钱到二百二十钱的要“迁之”,盗取二百二十钱以上和六百六十钱以上要分别罚作刑徒,盗牛者要罚作刑徒,盗羊或猪的也有相当的惩处,甚至偷采别人桑叶不满一钱的也要“赀徭三旬”(即罚处徭役三十天)。对五人以上的“群盗”则追捕处罚更严。同时《秦律》还有许多对各种逃亡者追捕处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