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求、势的兼用

韩非“观往者得失之变”(《史记·韩非列传》),把秦国和东方六国的统治经验作了比较,认为秦由于“法明”、“罚必”,使得“忠臣劝”、“邪臣止”,因而“地广主尊”;而东方六国与此相反,由于“群臣朋党比周以隐正道,行私曲,而地削主卑”(《韩非子·饰邪篇》)。还认为三晋由于“慕仁义而弱乱”,秦由于“不慕而治强”;秦之所以还没有能够完成统一的帝业,是由于“治未毕也”(《韩非子·外储说左上篇》)。

同时韩非还进一步把当时法家的“法”、“术”、“势”三派的得失作了比较,认为必须综合采用三派的长处才能胜利完成统一的帝王之业。任法的一派以卫鞅为代表,着重讲究法律条文的制定和赏罚的执行。用术一派以申不害为代表,着重讲究对官吏的选拔任用、监督考核、奖赏处罚以及驾驭的方法手段。重势一派以慎到为代表,着重讲究保持和运用国君的权势地位。韩非认为秦用卫鞅之“法”,国富兵强,但是因为“无术以知奸”,国家富强的成果却被大臣利用为扩张其私门势力的资本。秦昭王时穰侯魏冉攻齐胜利就取得陶邑作为私封,应侯范雎攻韩胜利就取得汝南(即应)作为私封, “自是以来,诸用秦者,皆应穰之类也”,因而秦强盛数十年而“不至于帝王”。还认为韩昭侯用申不害的“术”,因为法令不统一,前后矛盾,仍使奸臣有机可乘,因而申不害执政十七年而“不至于霸王”(《韩非子·定法篇》)。韩非主张取长补短,把“法”、“术”、“势”三者结合使用。他把国家比作君主的车,“势”比作用来拖车的马,“术”比作驾驭的手段。认为君主如果没有“术”去驾驭臣下,“身虽劳犹不免乱”;如果有“术” 来驾驭,“身处佚乐之地,又致帝王之功也”(《韩非子·外储说右下篇》)。所谓“致帝王之功”,就是指完成统一的帝王之业。

当时法家用“术”的主张,是吸取黄老学派的学说而加以发挥的。韩非十分重视用“术”,因而他不仅集法家“法”、“术”、“势”三派的大成, 也还进一步发挥了黄老学派用“术”的学说。《韩非子》中《主道》、《扬权》等篇就是这方面的著作。所以司马迁说他“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其归本于黄老”(《史记·韩非列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