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和商人占有的奴隶

由于这时占有和使用奴隶是合法的,一般地主和商人也就可以占有奴隶了。有些地主和商人往往有十个以上的奴隶,辛垣衍曾对鲁仲连说:“先生独未见夫仆乎!十人而从一人者,宁力不胜、智不若耶?畏之也。”(《战国策·赵策三》)这时穷苦人家的壮年男子,常常因为负担不起赋税,生活困难,出卖或典质给富户,称为“赘婿”,由主人配给女奴结为夫妇。这种“赘婿”,属于家奴性质①。齐国著名学者淳于髡,就是“赘婿”出身(《史记·滑稽列传》)。当时奴隶常常被处髡刑(截去头发的刑罚),淳于髡名叫“髡”,该即因被处髡刑而来,犹如孙膑因被处膑刑而叫“膑”。秦国自从商鞅变法以后,因为法令规定一家有两个壮男而不分居的要加倍征收“赋”

(即人口税),逼得“家贫子壮则出赘”(《汉书·贾谊传》载陈政事疏)。

① 钱大听《潜研堂答问》九说:“《说文》:‘赘,以物质钱也,从敖、贝。敖者犹放,贝当复取之也。’

《汉书·严助传》:‘岁比不登,民待卖爵、赘子以接衣食。’如淳云:‘淮南俗,卖子与人作奴婢,名为赘子,三年不能赎,遂为奴婢。’然则赘子犹今之典身,立有年限取赎,去奴婢仅一间耳。”根据云梦秦简中的《魏户律》和《魏奔命律》,赘婿是不能立户、不能受田和不能做官的贱民。

大概到战国末年,由于赋税的增加,人民的贫困,债务奴隶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赘婿”的数量比前增加。后来秦始皇谪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陆梁地”(《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十三年),把“赘婿”

和罪犯、商人一样作为谪发的对象,就是因为“赘婿”属于家奴性质的缘故。

地主和商人的家内奴隶有专门服侍主人或者用来招待宾客、供娱乐的。

《吕氏春秋·分职篇》说:“今有召客者酒酣、歌舞、鼓瑟、吹芋,明日不拜乐己者而拜主人,主人使之也。”

奴隶也有被用来从事小块田地的农业生产的。《韩非子·喻老篇》说: “故冬耕之稼,后稷不能美也;丰年大禾,臧获不能恶也。以一人之力,则后稷不足;随自然,则臧获有余。”这里把奴隶(臧获)看作农业技术最差的,用来和传说中农业技术最高明的后稷作对比。这样使用少数家内奴隶从事农业生产,并不是当时农业生产中的主要劳动力。

大工商业者还常用奴隶从事手工业生产和商业。例如大投机商白圭就“与用事僮仆同苦乐”(《史记·货殖列传》)。所谓“用事僮仆”,就是随从主人经营事业的奴隶。至于大商人兼大官僚的,因为权势所在,所有的奴隶也就更多。到战国末年,秦国由于特殊的条件,大商人兼大官僚使用的奴隶就特别的多。例如吕不韦有家僮万人,嫪毐也有家僮数千人(《史记·吕不韦列传》)。

这时市上贩卖的奴隶,地主和商人所有的奴隶,有不少是从少数部族那里掠夺、贩卖来的。据说“齐俗贱奴虏”(《史记·货殖列传》),齐国是“富擅越隶”的(《战国策·秦策三》),说明齐国的奴隶大多是从南方越族那里掠买来的。《尸子·广篇》说:“夫吴越之国,以臣妾为殉,中国闻而非之。”(孙垦衍辑本卷上)说明当时南方吴越地区有较多的奴隶。战国末年秦国吕不韦和嫪毐所以会有这样多的“家僮”,这是因为秦国和西北、西南少数部族靠近,特别是秦灭蜀,取得笮及江南以后,更靠近以“焚僮” 闻名的西南少数部族地区,比较容易就近得到廉价的奴隶。秦国史官记载的

《秦记(纪)》,就曾讲到拥有“僰童(僮)之富”①。《尸子·发蒙篇》说: “家人子侄和,臣妾力,则家富。”(孙星衍辑本卷上)说明当时一些富人还是依靠奴役奴隶来致富的。

《秦律》还保护私人对奴隶的占有和奴役。不但要处罚臣妾侵犯主人利益的行为,还要处罚臣妾反抗主人和怠工的行为。如果男奴“骄悍,不田作, 不听令”,主人可以请求卖给官府,变为官奴。如果女奴“悍”,主人可以请求官府将她判处黥刑和劓刑。

这时奴隶遭受残醋的奴役和迫害,杀人殉葬的风俗也还存在。在近年考古发掘工作中,三晋、两周地区发现的战国殉人墓较多。在山西侯马乔村战国中晚期的墓地上,已发掘十六座墓,一般是夫妇并穴的合葬墓,周围都挖有殉人沟,沟内分别埋有四到十八人。有的颈上带有铁钳,反映其生前带着刑具而被迫劳动。以殉人最多的一墓为例,十八人中可以辨识的有男的十人, 女的六人,大都是青壮年,他们牙齿嚼面磨损严重,说明生前食物极为粗糙。除一个老年人有薄棺一具和铁带钩一枚外,其余都像牲畜一样,被杀害、肢

① 《华阳国志》卷三《蜀志》说:僰道县“本有僰人,故《秦纪》言‘僰童(僮)之 富”。汉民多渐斥徙之。”《水经·江水注》也说:“《秦纪》所谓僰僮之富者也。”

解后埋入,或被活活埋入。②此外于河北邯郸和河南辉县、汲县、洛阳都曾发现殉人墓,殉葬的人一至四人不等。多数是服侍的或近幸的奴婢,有的有极粗的小铜鼎陪葬,有的有铜戈、铜矛、铜鐏和水晶珠陪葬,也还有以车马器陪葬的。一九七八年发掘的湖北随县曾侯乙墓,二十一个殉葬者全是女性青少年,未见刀砍斧伤痕迹,各有一具彩绘木棺和少量陪葬品,当是墓主的侍妾或乐舞人员,被统治者用“赐死”的欺骗手段迫令殉葬的。

② 山西省文物工作委员会写作小组《侯马战国奴隶殉葬墓的发掘——奴隶制 度的罪证》,《文物》一九七二年第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