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的登记和赋役的摊派

户籍是当时加强管理统治人民的手段。这时各国政权已把全国人口编入国家的户籍,把个体小农编成五家为一伍的组织,把户籍编制和军队中“伍” 的编制结合起来。这种办法,秦国推行较迟,到公元前三七五年才“为户籍相伍”(《史记·秦始皇本纪》末段)。这时三晋早已实行这种户籍编制办法,土著的农民都要登记在户籍上,只是寄居的从事商业和手工业的客民可以逃避登记①。秦国在商鞅变法以后,执行重农抑商政策,商人按家中实有人口分担徭役,所有奴隶都得上报,以便应役②。秦对户籍管理很严,《商君书·境内篇》说:“国境之肉,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商君书·去强篇》也说:“举民众口数,生者著,死者削。”根据《秦律》,民户徙居应该报告官吏,重新登记户口,叫做“更籍”。户口数字必须准确无误,某个地区倘若“大误”,当地官吏就要受到处罚③。当时政府这样重视户籍制度,因为计口授田,收取地租,征发徭役,搜刮户赋(即口赋),都必须依据户籍。

这时户籍登记的内容,包括人口数、成年男子的年龄和姓名等。百姓到达成年,就要登记名籍,叫做“傅”或“傅籍”。“傅”就是“附”,谓附著姓名于户籍上。根据云梦秦简《编年记》,作者在秦始皇元年“傅”,这年正十五足岁,虚年龄十七岁。说明秦国男子十五足岁,就必须登记名籍, 从此就有应兵役、服徭役、纳户赋的责任④。到秦始皇十六年,“令男子书年”

(《史记·秦始皇本纪》),就是男子不论成年与否,一律要登记年龄。这该是为了适应进行统一战争的需要,以便随时可以放宽役龄,扩大兵役和徭役。《秦律》中有关于户口制度的专篇,叫做《傅律》,户籍由所在乡、里的官吏掌握,如果隐匿壮年不报,或报告病态不实,乡官都要受罚;如果百姓作伪欺诈,乡官知情不上告,也要受罚。①

这时户籍的编制,不仅是为了征收赋税和征发徭役,更是为了把农民强制束缚在土地上,“使民无得擅徙”(《商君书·垦令篇》)。《秦律》规定,居民迁居,要申请办理“更籍”,否则就成为“阑亡”,“捕阑亡者” 政府有赏。如果逃亡“六月而得”,要判处耐刑(剃去鬓发);男子逃亡, 同背夫逃亡的女子结为夫妇,要判处黥刑,罚作城旦、春(《秦律·法律答问》)。

在编制户籍的同时,还该有占有田地的登记。《礼记·月令篇》规定季

① 《商君书·徕民篇》说:韩魏“其寡(当作“宾”)萌贾息民,上无通名,下无田宅,而恃奸务末作以处。”“上无通名”是说没有在户籍上登记。

② 《商君书·垦令篇》说:“以商之口数使商,令之厮、舆、徒、重(通“童”)者必当名,则农逸而商劳。”

③ 云梦秦简《秦律》:“可(何)如为大误?人户、马牛及者(诸)货材(财)直(值)过六百六十钱为大误,其它为小。”《秦律》中《效律》又说:“人户、马牛一以上为大误。”“大误”受到的处罚是: “入户、马牛一,赀一盾;自二以上,赀一甲。”

④ 《秦律》说:“可(何)谓匿户及敖童弗傅?匿户勿繇(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 ■(也)。”

① 《秦律》中《傅律》说:“匿敖童,及占癃不审,典、老赎耐。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酢(当作“诈”)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迁

秋之月,天子要“与诸侯所税于民轻重之法”;季冬之月“令宰历卿大夫至于庶民土田之数”,“历”就是统计登记的意思。这种规定该是有事实根据的。《管子·禁藏篇》说:“户籍、田结者,所以知贫富之不訾也。故善为国者必先知其田,乃知其人,田备然后民可足也。”这里就以“户籍”和“田结”(土地登记册)并称,“知其田”和“知其人”并论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