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的普遍应用

这时在买卖中作为凭证的券已普遍应用。券有长短之分。大体上较大的买卖用较长的券,这种券叫做质;较小的买卖用较短的券,这种券叫做剂, 所谓“大市以质,小市以剂”(《周礼·质人》)。如果事后发生争执或纠纷,官府也就根据质、剂来加以判断,所谓“听买卖以质剂”(《周礼·小宰》)。至于高利贷者放债,更普遍应用券了。无论买卖用的质、剂或放债

用的债券,一般都是用竹木制的,他们先把买卖的合同或借据写在上面,然后剖分为二,由买主或债权人执右券,卖主或债务人执左券。买主或债权人便可操右券来责成卖主或债务人履行义务,即所谓“操右券以责”(《史记·平原君列传》)。债权人在讨债和索取利息时便可以命债务人前来“合券”(《史记·孟尝君列传》)。这种债券或称为傅(符)别。傅就是指合券,别就是指个别的右券或左券。《管子·问篇》说:“问邑之贫人债而食者几何家?” “问人之贷粟米有别券者几何家?”所谓别券,就是指左券而言的。如果因债务问题发生争执或纠纷,官府也就根据傅别来判断,所谓“听称责(债) 以傅别”(《周礼·大宰》)。

券这样普遍地应用,也是商品经济发展和货币广泛流通所产生的现象。本章所说的商人垄断市场、城市繁荣、铸造货币广泛流通和高利贷横行

等情况,都是战国以前不曾有过的。我们翻开记述春秋时代历史的《左传》来看,春秋时工商业者大都为贵族所御用,即所谓“工商食官”,简直找不到货币的踪迹,列国君臣送礼、贿赂和赎罪,大抵用服饰、珠宝、丝帛、粮食、家畜或奴婢,而没有用黄金货币的,和战国时代动辄用黄金千斤、千镒的情况截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