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鞅第二次变法

公元前三五○年,卫鞅进行第二次变法。这次变法是进一步从经济和政治上进行改革,目的在于进一步谋求富国强兵。主要有下列六点:

(一)废除贵族的井田制,“开阡陌封疆”。《史记》说:卫鞅“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商君列传》)。“开”就是开拓的意思。蔡泽说: 商君“决裂阡陌,教民耕战”(《战国策·秦策三》)。“决裂”的目的是

为废除井田制,董仲舒就曾指出:商君“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

(《汉书·食货志》)①。“阡陌”是指每一亩田的小田界,“封疆”是指每一顷田(一百亩田)的大田界,合起来可以总称为“封”。具体地讲,“开阡陌封疆”,就是废除井田制,把原来“百步为亩”的“阡陌”和每一顷田的“封疆”统统破除,开拓为二百四十步为一亩,重新设置“阡陌”和“封疆”。《说文解字》说:“六尺为步,步百为亩。秦田二百四十步为亩(末句,徐铉本无,徐锴本有)。”唐代《一行算法》说:“自秦孝公时,商鞅献三术,内一,开通阡陌,以五(当作“六”)尺为步,二百四十步为亩。”

(《太平御览》卷七五○引)杜佑《通典》又说:“按周制,步百为亩,亩百给一夫。商鞅佐秦,以一夫力余,地利不尽,于是改制二百四十步为亩, 百亩给一夫矣。”(《州郡典·雍州风俗》)可知这时“开通阡陌”,采用二百四十步为亩的大亩制,用来分授无田耕种的农民,依然实行着“百亩给一夫”的授田制度。早在春秋晚期,晋国六卿中的赵氏已废除井田制,改用二百四十步的大亩制,这时卫鞅变法,该是吸收了过去赵氏改革的经验,并进一步加以发展,适应了当时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这时卫鞅的改革,是在秦国境内正式废弃井田制,确认自耕农的土地所有制,并扩大政府拥有土地的授田制度,促进小农经济的发展,增加地税收入。还必须指出,卫鞅这次对农田制度的改革,一方面是破除了旧的阡陌封疆,用法令形式废除了井田制,即所谓“坏井田,开阡陌”(《汉书·食货志》);另一方面是重新设置了新的阡陌封疆,用法令形式保护了土地私有制,所以后世有人说卫鞅“灭庐井而置阡陌”①。《秦律》严禁对私有土地的侵犯。《法律答问》有一条律文:“盗徙封,赎耐。”就是把私自移动田界看作“盗”的行为,要判处耐刑(剃去鬓发),但允许出钱赎罪。接着又对这条律文解释说:“何如为封?封即田阡陌、顷畔封也,是非是而盗徙之,赎耐。何重也?是不重。” 说明田界不应该这样“盗徙之”,这是对私有土地的侵犯,应该判处耐刑, 并认为这种刑罚“不重”。

(二)普遍推行县制,设置县一级官僚机构。卫鞅这时把许多乡、邑、聚(村落)合并为县,建置了四十一个县(《史记·秦本纪》,《商君列传》作“三十一县”,《六国年表》作“三十县”),设有县令、县丞等地方官吏(《商君列传》),还设有县尉(《商君书·境内篇》)。县令是一县之长,县丞掌管民政,县尉掌管军事。公元前三四九年“初为县有秩史”(《史记·六国年表》),就是在县官之下,开始设置有定额俸禄的小吏,从此县一级地方行政机构才正式确立。县制的普遍推行,是为了把全国政权、兵权集中到朝廷,建立中央集权的统一的政治体制,以便于巩固统治,发展小农

① 《汉书·地理志》说:“孝公用商君,制辕田,开仟佰,东雄诸侯。”颜注引张晏曰:“周制三年一易, 以同美恶。商鞅始割列(裂)田地,开立阡陌,令民有常制。”又引孟康曰:“三年爱土易居,古制也, 末世浸废。商鞅相秦复立爱田,上田不易,中田一易,下田再易,爱自在其田,不复易居也。《食货志》曰:自爱其处而已。”张晏把“辕田”解释为取消村社耕地“三年一易”的制度,而孟康又解释为取消耕地轮流休耕的制度。这两种解释都不正确。所谓“辕田”,当即公元前六四五年晋国所作“爱田”,“爰田”亦作“辕田”,见《左传》僖公十五年和《国语·晋语九》。《地理志》所说商君“制辕田”,实际上就是废除了原来的井田制度而承认私人可以永久占有田地。

① 《汉书·王莽传》载区博说:“井田虽圣王法,其废已久矣。周道既衰,而民不从。秦知顺民之心,可

以获大利也,故灭庐井而置阡陌,遂王诸夏。”杜佑《通典·食货典·序》也说:商鞅“隳经界,立阡陌”。

经济。《商君书·垦令篇》说:“百县之治一形,则从;迂者不饰,代者不敢更其制(原脱“饰代者不”四字,从孙诒让校补),过而废者不能匿其举。” 就是说,各县的政治制度都是一个形态,则人人遵从,奸邪的官吏不敢玩弄花样,接替的官吏就不敢变更制度,犯了错误而罢黜的官吏就不敢掩盖其错误行为。《垦令篇》还认为,只有这样,才能“民不劳”、“民不敖(遨)”, 做到“农多日,征(征收赋税)不烦,业(农业生产)不败,则草(荒地) 必垦矣”。

(三)迁都咸阳,修建宫殿。这时秦国为了争取中原,图谋向东发展势力,把国都从雍迁到咸阳。咸阳位于秦国的中心地点,靠近渭河,附近物产丰富,交通便利。而旧都雍,旧贵族的习惯势力较大,不利于变法的开展。同时仿效中原各国国都的规模,修建冀阙(古时宫廷门外的一种高建筑,用以悬示教令)和宫殿。

(四)统一度量衡制,颁布度量衡的标准器。这是在公元前三四四年(秦孝公十八年)具体实施的,对于统一赋税制度、俸禄制度和发展商业,都有一定的作用。传世有这一年颁布的商鞅方升(现藏上海博物馆)。经上海市标准计量管理局测定,商鞅方升的内容,秦一升的容积为二百零二点一五立方厘米。又据这个升的铭文,容积是当时尺度的十六又五分之一立方寸,以此推算,

每立方寸的容积为十二点二五七立方厘米。再由此推算,当时秦的一寸是二点三零五厘米,一尺是二十二点零五厘米(参见本书第六章第四节的“度量衡制的颁布和校验”)。

(五)开始按户按人口征收军赋。公元前三四八年(秦孝公十四年)秦“初为赋”①,这是按户按人口征收的军赋,就是云梦出土《秦律》所说的“户赋”,也称“口赋”,为汉代“算赋”的起源。《秦律》规定,男子成年要向政府登记,分家另立户口,并缴纳户赋。如果隐瞒户口,逃避户赋,就成为“匿户”,要严加惩罚。如果男子成年而不分家登记户口的,要加倍征收户赋。卫鞅曾下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史记·商君列传》②。当时卫鞅没有采取鲁国季孙氏那样“用田赋”(按田亩征赋)的办法,而采取按户按人口征赋的办法,这是为了奖励开垦荒地,发展农业生产, 增加赋税收入。杜佑指出这是“舍地而税人”(《通典·食货典·赋税上》); 马端临也说,这是由于“任民所耕,不计多少,于是始舍地而税人”(《文

① 《史记·秦本纪》秦孝公十四年“初为赋”,《集解》引徐广曰:“制贡赋之法也。”《索隐》引谯周曰:“初为军赋也。”按《汉书·食货志》载董仲舒说,秦用商鞅之法,有力役、田租和口赋。这个“口赋”应是“算赋”的别名。董说《七国考》卷二把“初为赋”作为“口赋”,是对的。就是《秦律》所说“户赋”。《秦律》的《法律答问》说:“匿户 弗令出户赋之谓也。”秦代的户赋也称算赋,《汉书·晁错传》载晁错上汉文帝书说:“今秦之发卒也,有万死之害,而亡铢两之报。死事之后,不得一算之复。” 是讲秦进行统一战争时,虽是战死者的遗族,也没有给与免除一算(即一个人的算赋)。由此可知秦在未统一全国前已有算赋存在。日本加藤繁《关于算赋的小研究》(收入《中国经济史考证》第一卷),对此有详细说明(有吴杰译本,商务印书馆 1959 年版)。

② 《史记·商君列传》把这事记在第一次变法时,但是“初为赋”既在秦孝公十四年,那末“倍其赋”的

处罚不可能在十四年以前。《商君列传》只是为了行文方便,在谈初变法时,把先后颁布的变法令放在一起叙述罢了。

献通考·田赋考·历代田赋之制》)。《商君书·垦令篇》说:“禄厚而税多,食口众者,败农者也。则以其食口之数,赋(原误作“贱”,从孙诒让说改正)而重使之,则辟淫游情之民无所于食。”这是说,俸禄厚而收入田租多的,家中养着众多吃闲饭的人,这对发展农业生产不利。政府按“食口” 征收口赋,并加重他们的徭役,那末这些游荡懒惰的人就没处吃饭。这说明卫鞅采取这项措施目的之一,是为了限制官僚地主豢养的食客的数目。但是, 征收口赋的结果,受害最大的还是广大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因为这样大大增加了贫苦劳动人民的负担。卫鞅规定一家有两个成年男子的必须分家另立户口,否则就要加倍征赋。这是为了确立以一夫一妇为单位的农户,以便于开垦荒地,扩大农业生产,增加赋税收入。这种对不分家的成年男子加倍征赋的法令,有助于小农经济的发展,但是给贫苦人民带来了沉重的灾难。汉代初年贾谊就说:“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家贫子壮则出赘。”(《汉书·贾谊传》)就是说,比较富裕的人民,子弟一到壮年就分家另立门户;贫苦的人民因为负担不了户赋,只能典质给富户成为家奴性质的“赘婿”了。

(六)革除残留的戎狄风俗,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居住。由于秦国的西南和西北都是少数部族,秦国统一了许多少数部族地区,因而秦国残留的戎狄风俗是较多的。这时卫鞅按照中原的风尚、习俗把残留的戎狄风俗革除,目的还是在于加强统治。

公元前三四○年卫鞅设计生擒魏将公子昂,大破魏军,迫使魏国交还一部分过去夺去的西河地。卫鞅由于这个大功,受封於商(今陕西商县东南商洛镇)十五个邑①,号为商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