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不韦和《吕氏春秋》

吕不韦在秦国当权时,继续进行兼并六国的战争,取得了不少三晋土地, 建立了三川郡、太原郡和东郡,造成包围三晋、便于各个击破的有利形势。同时他招徕宾客三千人作为智囊团,使“人人著所闻”,加以采择和综合,

① 洪亮吉《春秋惟秦不用同姓而喜用别国人论》(《更生斋文·甲集》卷二),列举战国时代秦国所用大臣姓名,指出“类皆异国人也,骨肉中惟悟里疾最用事”。这是正确的。这是卫鞅变法的结果。洪氏把它说成“自缪公启之”,“其法自缪公始”,是不正确的。

② 见北京钢铁学院中国冶金简史编写组《中国冶金简史》第一二一、一二二页。这种技术在西方是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发明并列为专利的。

编成《吕氏春秋》一书。整部书既有一定的政治主张,又有一定的组织体系。主要选取儒家、法家、兵家、农家、阴阳家的部分学说,加以综合,构成一套政治主张,准备用来作为完成统一的指导思想,并作为新创建的统一王朝的施政纲要的。其中《用众篇》就清楚他说明了这点。它认为,事物“取之众”才能集大成,三皇、五帝就是由于“取之众”而“大立功名”的。因此“善学者假人之长,以补其短,故假人者遂有天下”。吕不韦编撰这部《吕氏春秋》,就是要做“善学者”,要“假人之长,以补其短”,从而达到“遂有天下”的政治目的。因为他兼采各派学说,因此被称为“杂家”①。

《吕氏春秋》分八览、六论、十二纪三个部分。十二纪比较有完整体系。十二纪的首篇,和《礼记·月令篇》相同,它是战国后期阴阳五行家为即将出现的统一王朝制定的行政月历。它按“天人相应”的说法,主张统治者必须按照每个月自然界的变化,从人事上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对生产的管理和政治、军事、宗教上的活动。认为春季“木德”,是万物萌芽生长季节, 政治上要保护人们生长,多加赏赐,少用刑罚。夏季“火德”,是万物繁荣成长季节,政治上要讲究礼乐,帮助人们成长,还要选拔已经成长的人才。秋季“金德”,有肃杀之气,政治上要选练军队,征讨“不义”;修订法制, 严断刑罚。冬季“水德”,是万物储蓄保藏季节,政治上要注意保藏,要统计从卿大夫一直到庶民的土田之数。《吕氏春秋》把《月令篇》作为十二纪的首篇,就是主张统治者按照这个行政月历来办事的。每个纪除了首篇以外, 都附有论文四篇,就是从各家学说中选取相关部分,对首篇从政治上进行重点的理论阐释。春季三纪所附论文,主要是讲养生和养性的道理,采用了杨朱、子华子一派道家学说。夏季三纪所附论文,主要讲教学和音乐的理论, 采用了儒家的部分学说。秋季三纪所附论文,主要讲究使用“义兵”,采用了兵家的部分学说。冬季三纪所附论文,多数讲忠信廉节的道德,又是采用了懦家的部分学说;少数讲节丧节葬,采用了墨家的部分学说。总的看来, 它以阴阳五行家学说为主,糅合了道家、儒家、兵家、墨家的部分学说。

应当指出,《吕氏春秋》对《月令》所作重点的理论阐释是有选择的, 是根据自己的政治标准有所取舍的。本来《月令》秋季是“兵”和“刑”并重的,但《吕氏春秋》所作的重点阐释只着重于“兵”,没有一篇讲法制和刑罚的。《吕氏春秋》有些地方也讲究“法”,像《察今篇》主张变法,《不二篇》主张统一法令,但是不像法家那样主张一切根据法律来决定,尤其反对“严罚厚赏”,而主张采用“德义”来治理(《上德篇》)。它把“德义” 看得比“赏罚”重要,而且所讲“赏罚”不是以“法”为准则,而是以“德义”为标准的(《义赏篇》和《当赏篇》)。这显然是采用了儒家的学说。当时法家讲究“法治”,主张用“严刑峻法”来迫使人民努力耕战,使得国家富强,从而完成统一。而儒家讲究“德治”,主张重视“德义”的教导, 取民有度,争取人民归向,从而完成统一。《吕氏春秋》从巩固统治出发, 在政治上偏重采用儒家学说。

当时法家有讲究“法”、“术”、“势”三派。《吕氏春秋》对这三派也是有所选择的。它忽视“法”而重视“术”和“势”。《审分览》八篇所谈的,就是采取了申不害和慎到的学说。它主张国君用“术”,首先是“无识”,就是不暴露自己的意向和观点,不让臣下钻空子,以便深入了解臣下

① 参看拙作《吕不韦和〈吕氏春秋〉新评》,《复旦学报》一九七九年第五期。

真实情况,从而加强统治。它还主张国君“无为”,就是不要钻进事务堆中, 而要抓住纲领,监督臣下按照“分职”努力办事,使得臣下“尽其巧,毕其能”,做到“无为而无不为”。它更主张国君有“势”有“威”,认为有“势” 有“威”,才能使臣下服从,才能制止奸邪。当时讲究“术”和“势”的法家,主张用“法”作为监督考核臣下的标准,因此不主张在“法”以外再讲究“忠”和“贤”。但是《吕氏春秋》又十分讲究对君上尽“忠”,而要君上讲究求“贤”,并尊敬贤者为师。这又是采用了儒家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