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维护爵秩等级

战国时代的法律是确认并维护爵秩等级的。秦国在卫鞅变法时颁布的变法令,就“明卑尊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奴隶)、衣服,以家次”(《史记·商君列传》)。李悝在《法经》中对于尊卑爵秩等级及其占有的田宅、奴隶等特权,也是有规定的,超出这个规定叫做“逾制”,在

《法经》的《杂律》中就有严禁“逾制”的法律条文。

战国时取得爵位的官僚和地主,实际上已成为一个特权阶层。不过,他们只占有土地和庶子,至多有“衣食租税”的食邑,不掌握食邑的政权和兵权。爵位和封君一般不是世袭的,偶或有世袭,也传不长。这样根据军功规定尊卑爵秩的等级,是对过去贵族的“世卿世禄”制度的否定,反映了地主阶级内部财产和权力的再分配。这种再分配是不断进行的。当时地主阶级通过立军功受爵赏、凭游说做大官和买卖土地等手段,对财产和权力不断进行再分配。

① 例如《秦律·游士律》:“有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同犯一罪,因爵位高低而判刑不同。

① 日本西 定主著《中国古代帝国之形成与构造——二十等爵之研究》一书(一九六一年日文版),对此有详细论述。

爵位 《商君书·境内篇》 《汉旧仪》 刘劭《爵制》 《 汉书》颜师古注
公士

军爵,自一级以下至小夫, 命曰校、徒、操、士。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宙,一除庶子一人,乃得人兵官之吏。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 级乞一人。其无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

事也,随而养之。

公士,一爵。赐一级,为公士。谓为国君列士也。 一爵曰公士者,步卒之有爵为公士者。 言有爵命,异于 士卒,故称公士也。
上造 行间之吏也,故爵公士也, 就为上造也。 上造,二爵。赐爵二级,为上造。上造,乘兵车也。 二爵曰上造。造, 成也。古者成土升于司徒曰造士。虽依此名,皆步卒也。 造,成也,言有成命于 上也。
簪褭 故爵上造,就为簪褭。 簪褭,三爵。赐爵三级,为簪褭。 三爵曰簪褭。御驷马者。要褭,古之名马也。驾驷马者, 其形似簪,故曰簪褭也。

以组带马 曰褭;簪褭者, 言饰此

马也。

不更 公爵,自二级以上至不更, 命曰卒。故爵簪褭,就为不更。 不更,四爵。赐爵四级,为不更。不更主一车四马。 四爵曰不更。不更者为车右,不复与凡更卒同也。 言不豫更卒之事也。
大夫 故爵不更,就为大夫。爵吏而为具尉,则赐虏六,加五千六百。

大夫,五爵。赐爵五级,为大夫。大夫主一车,属三十

六人。

五爵曰大夫。大夫者,在车左者也。 列位从大夫。
官大夫 爵大夫而为国治,就为官大夫。 官大夫,六爵。赐爵六级,为官大夫。官大夫领车马(1)。 六爵为官大夫,七爵为公大夫,八爵为公乘,九爵为五大夫,皆 加官, 公者, 示稍尊也。
爵位 《商君书·境内篇》 《汉旧仪》 刘劭《爵制》 《汉书》颜师古注
公大夫 故爵官大夫,就为公大夫。 公大夫,七爵。赐爵七级,为公大夫。公大夫领行伍兵。

(接上)军吏也。吏民爵下得过公乘者,得贯与子若同产(2)。然则公乘者, 军吏之爵最高者也。虽非临战,得公卒车,故曰公

乖也。

公乘 故爵公大大,就为公乘。 公乘,八爵。赐爵八级,为公乘。与国君同车。 言其得乘公家之车也。
五大夫 故爵公乘,就为五大夫,则税邑三百家。爵五大夫,有税邑六百家者,受客。

五大夫,九爵。赐爵九级,为五大夫。以上次年德者,为官长、将率。秦制,爵等,生以为禄位,死以为号

谥。

大夫之尊也。
左庶长 故爵五大夫,就为大庶长。 左庶长,十爵。 十爵为左庶长。 庶长言为众列之长也。
右庶长 右庶长,十一爵。 十一爵为右庶长
左更 故大庶长,就为左更。 左更,十二爵。 十二爵为左更。 更言主领更卒,部其役使也。
中更 中更,十三爵。 十三爵为中更。
右更 右更,十四爵 十四爵为右更
少上造 少上造,十五爵。 十五爵为少上造 言皆主上造之士也。
大上造

故四更也,就为大良造。皆有赐邑三百家,有赐

税三百家(3)。

大上造,为十六爵。 十六爵为大上造
驷车庶长 驷车庶长,十七爵。 十七爵为驷车庶长。 言乘驷马之车而为众长也。
大庶长 大庶长,十八爵。

十八爵为大庶长。自左庶长以上至大庶长,皆卿大夫,皆军将也。所将皆庶人更卒也,故以庶更为名。大庶长即大将军也,左右

庶长即左右偏裨将军也。

又更尊也。

续上表

爵位 《商君书·境内篇》 《汉旧仪》 刘劭《爵制》 《汉书》颜师古注
关内侯 关内侯,十九爵。 十九爵为关内侯。 言有侯号而居京畿,无国邑
列侯 列侯, 二十爵。 二十爵为列侯。 言其爵位, 上通于天子。
  1. 《北堂书钞》卷四八引作“领他车马”。

  2. 按此为东汉明帝以后制度。《后汉书·明帝纪》载明帝即位时下诏说: “爵过公乘,得移与子,若同产、同产子。”

  3. 《商君书·境内篇》原文有缺误,今据高亨《商君书注译》(中华书局

一九七四年版)订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