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始皇推行的法家政策
秦始皇所推行的法家政策,是卫鞅、韩非一派的法家政策的发展。主要内容如下:
(一)确立土地私有制,推行强本弱末政策。卫鞅在秦国变法,废除井田制,采用二百四十步为亩的大亩制,实行按户授田制度,并确认田地的私有权。秦始皇于公元前二一六年“使黔首自实田”(《吏记·秦始皇本纪·集解》引徐广说),命令全国有田的人自报占有田地的实际数额,以便征收赋税,同时也就在全国范围内从法律上肯定了土地私有制。公元前二一五年秦始皇在《碣石门刻石》中说:“惠被诸产,久并来田,莫不安所。”“来田” 即“莱田”,指轮流休耕的田地,这是说,恩惠遍及许多产业,轮流休耕的田地可以永久占有,人民都可以安居乐业。这就是对“使黔首自实田”这项措施的歌颂。这样确认土地私有制,具有奖励自耕小农努力生产的作用。强本弱末原是卫鞅所推行的政策,卫鞅曾教秦孝公“困未作而利本事”(《韩非子·奸劫弑臣篇》)。秦始皇在《琅邪台刻石》中也说:“皇帝之功,勤劳本事。上农除末,黔首是富。”秦始皇对于“上农除末”即强本弱末政策, 曾经大力加以贯彻,目的在于保护和发展作为立国基础的小农经济。秦始皇在统一全中国后,不断把农民迁到农业劳动力不足的地方去,用定期“复”
(免除徭役)的办法来加以奖励①。同时把各地有财有势的大商人迁出去,曾“徙不轨之徒于南阳”(《汉书·地理志》),把魏国冶铁的大商人孔氏迁到了南阳,又把赵国“用铁冶富”的卓氏迁到了蜀地临邛(《史记·货殖列传》)。还曾把“贾人”随同“治狱吏不直者”、“诸尝逋亡人”、“赘婿” 等谪发出去从事远征和防守(《史记·秦始皇本纪》),后来甚至谪发到“尝有市籍者”、“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汉书·晁错列传》载晁错语), 这样就严重阻碍了各个地区物产的交流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同时,秦始皇还曾“徒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史记·秦始皇本纪》二十六年),成为西汉时代七代皇帝把六国贵族及豪富迁到关中、建设陵邑的开端。
(二)推行二十等爵制,普遍推行郡县制。卫鞅在秦国制定二十等爵制, 奖励军功,第二十等爵列侯就是封君;还规定没有军功的宗室贵族不能得到贵族待遇。同时卫鞅推行县制,以加强中央集权。秦始皇在完成统一的过程中,继续推行卫鞅制定的法制,每兼并得大块地区就设置为郡;并推行二十等爵制,包括分封列侯。丞相王缩和博士淳于越先后建议分封诸子为王,秦始皇听从李斯的主张,坚持维护卫鞅的法制,拒绝了王绾和淳于越的建议。淳于越把殷周分封制作为学习榜样,认为“殷周之王千余岁”,是由于“封子弟功臣自为枝辅”;当今“子弟为匹夫”,统治就不能长久。李斯则反驳说:“三代之事,何足法也?”从表面上看,好像这场“学古”和“师今”
① 秦始皇在公元前二一九年(秦始皇二十八年)把三万户农民迁到了沿海的琅邪台,“复十二岁”,即免除他们徭役十二年。在公元前二一二年又曾把三万家农民迁到了骊邑(今陕西临潼东),五万家农民迁到了云阳(今陕西淳化西北),“皆复不事 十岁”,即一律免除他们徭役十年。在公元前二一一年又把三万家农民迁到了榆林(今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黄河以北地),都拜爵一级(《史记·秦始皇本纪》)。这些 都是秦始皇“上农”政策的具体措施。
的争辩,是一场恢复还是废除分封制的政治斗争。而实质上,当时王绾和淳于越等人主张分封诸子为王,只不过要扩大分封制,在分封“列侯”之上增加分封“诸侯王”一等,因而举出殷周的分封制作为榜样。李斯反对分封诸子为王,为的是“使后无战攻之患”(《史记·李斯列传》),就是要避免回复到战国时代诸侯割据混乱的局面。秦始皇以“天下共苦战斗不休,以有侯王”为理由,拒绝分封诸子为王,同样是这个意思。
(三)统一法律,统一度量衡制,统一货币,统一车轨,统一文字和统一历法。秦始皇用来统一全中国的法律,就是过去卫鞅变法以后秦国陆续颁布的法律,包括连坐法在内。秦始皇用来统一全中国的度量衡制,就是过去卫鞅用来统一秦国的度量衡制。至于秦始皇的统一货币、统一车轨和统一历法等政策,基本上也是用秦的制度作为统一标准,统一文字采用小篆和民间流行的隶书为标准,这些都有利于经济文化的发展。
(四)拆除内地长城和阻碍交通的关塞。秦始皇在统一全中国后,曾经“堕坏城郭,决通川防,夷去险阻”(《碣石门刻石》)。这里所谓“决通川防”,并不是把所有河流的堤防都掘掉,“川防”就是指战国时代各国在内地利用大河堤防扩建而成的长城。秦始皇命令全国各地拆除战国时代各大国在险要地区所修建的关塞、堡垒和内地长城,目的在于防止人民反抗和地方割据,客观上却有利于加强全国的经济联系和文化交流。
(五)收集天下兵器集中咸阳销铸,用以铸造十二座“钟虡(一作“臄”) 金人”。所谓“钟虡金人”,就是用作悬挂铜钟架子的铜人,放在朝宫和宗庙的宫门前,悬挂着编钟,以便鸣钟而作为举行上朝礼仪的信号的。这十二座钟虡金人所悬挂的编钟,共有大小不同的十二枚,因此这十二座铜人的大小轻重也不相同,大的重二千石(即二十四万斤),小的重一千石(即十二万斤)。这十二座铜人都铸成“狄人”形象,穿着狄服,用以表示天下一统、四方夷狄都已服属。《汉书·五行志》等书所说当时有长五丈的狄人见于临洮,以为善祥,因而铸十二金人,这是后人附会的神话传说。这样收集天下兵器集中咸阳销铸,无非表示从此天下太平而不许再有战争,就是《太史公自序》所说:“始皇既立,并兼六国,销锋铸鐻,维偃于革,尊号为帝。”①
(六)焚书坑儒,加强专制统治和思想统制。当时有些知识分子通过“私学”,评论和反对政府的法令。李斯曾经指出:“私学而相与非法教,人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夸主以为名,异取以为高, 率群下以造谤。”(《史记·秦始皇本纪》)公元前二一三年博士淳于越提出分封诸子的建议,秦始皇让大臣讨论,李斯认为这是搞“私学”的人“不师今而学古”,“道古以害今”,如不禁止,势必“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因而建议焚烧私人所藏《诗》、《书》、百家语和《秦记》以外的各国历史记载,“有敢偶语《诗》、《书》者”要“弃市”,“以古非今者” 要灭族。其目的在于禁绝“私学”,强制人们“学法令,以吏为师”,使国
① 《秦始皇本纪》载:“收天下兵聚之咸阳,销以为钟■金人十二,重各干石,置廷官中。”《索隐》据
《汉书·五行志》等,以为长狄见于临洮,“故销兵器铸而象之”,因此前人多误以“铸■”与“金人” 是两种东西。中华书局《史记》标点本和《资治通鉴》标点本都误以“销以为钟■”为句,又以“金人十二”为句。《正义》引《三辅旧事》谓铜人“各重二十四万斤”,梁玉绳据此以为钟■重千石,铜人重二十四万斤(即二千石)。其实钟■金人是指用作钟■的金人,并非两种东西,原来钟■大小轻重不同。《太史公自序》所说“销锋铸■”,即指收集夭下兵器销铸以为钟■金人。
家法令“定一尊”。这就是卫鞅“燔《诗》《书》而明法令”政策的扩大化。其打击矛头不革是儒家,包括讲“私学”的“百家”。下一年,一些文学方术之士私下指责秦始皇“专任狱吏”,而“博士虽七十人,特备员弗用”; “乐以刑杀为威”,“贪于权势至如此”。秦始皇下令追查,共坑杀“犯禁者”四百六十多人(《史记·秦始皇本纪》)。韩非曾经主张对“诽谤法令”、“乱上反世”的“二心私学”,“禁其行”,“破其群”,“散其党”(《韩非子·诡使篇》)。秦始皇的坑杀“犯禁者”,又是韩非打击“二心私学” 主张的具体实施。秦始皇采取焚书坑儒的措施,打击“百家”的“私学”, 只准“以吏为师”,显然是为了统制思想舆论,加强专制统治,这对战国时代百家争鸣的思潮是致命的打击,对学术文化的发展起了严重破坏的作用, 造成中国文化史上的一场浩劫。
(七)讲究女子贞操,对女子严加压迫。秦始皇在《琅邪台刻石》上说要“匡饬异俗”,在《泰山刻石》上说要“男女礼顺”,“昭隔内外”。在
《会稽刻石》上更详细说:“饬省宣义,有子而嫁,倍(背)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佚,男女絜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妻为逃嫁, 子不得母,咸化廉清。”在这里,秦始皇主张严防男女之间发生淫乱的事, 反对已生有儿子的妇女再嫁,对于那些因通奸而寄居在女子家中的所谓“寄豭”,竟宣告“杀之无罪”。对于改嫁的妇女,竟规定儿子不能承认她是母亲。这样的讲究女子贞操,用法令来对女子作严厉的压迫,是前此所未有的。原来李悝的《法经》,在《杂律》中已有“淫禁”的条文,卫鞅也曾禁止“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这时随着专制主义和中央集权的加强,对于女子的迫害也更厉害了。
(八)采用严酷的刑罚来加强专制统治。秦始皇不但“事统上法”(《史记·封禅书》),而且“专任刑罚”(《汉书·刑法志》),主张“刻削, 毋仁恩和义”(《史记·秦始皇本纪》二十六年)。秦朝刑法繁苛,单是死刑,就有弃市、腰斩、车裂、枭首、具五刑等十多种,被罚作刑徒的极其众多。秦始皇非常专断,要亲自处理各种案件,每天所批阅的公文要以一石(一百二十斤)为标准,达不到这标准就不停止办公(《汉书·刑法志》)。这些公文是竹木简写的,比较重,但是一百二十斤(约合今五十多斤)毕竟不是个小数。他在统一全中国后,十年之间,曾五次出巡,除了西南数郡外, 各处都巡视遍了,目的也在于加强专制统治。
从上面八点看来,秦始皇在具体实践中,进一步猛烈地发展了法家政策, 并且是坚决地加以贯彻执行的,从而加强了残暴的专制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