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鞅第一次变法
秦国经过了三年的变法准备,到公元前三五六年,秦孝公任命卫鞅为左庶长,实行第一次变法①,主要有下列四点:
(一)颁布法律,制定连坐法,轻罪用重刑。卫鞅把李悝所制定的《法经》在秦国公布实行,只是把“法”改称“律”(《唐律疏议》),增加了连坐法。就是在按五家为一伍、十家为一什的户籍编制的基础上,建立相互告发和同罪连坐的制度,告发“奸人”的可以如同斩得敌人首级一样得赏, 不告发的要腰斩。如果一家藏“奸”,与投敌的人受同样处罚;其余九家倘不检举告发,要一起办罪。旅客住客舍要有官府凭证,客舍收留没有凭证的旅客住宿,主人与“奸人”同罪。卫鞅还主张对轻罪用重刑,认为这样可以迫使人民连轻罪也不敢犯,重罪更不敢犯,这叫“以刑去刑”(《商君书·画策篇》、《韩非子·内储说上篇》)。汉代桑弘羊指出:“商君刑弃灰于道而秦民治,故盗马者死,盗牛者加,所以重本而绝轻疾之资也。”(《盐铁论·刑德篇》)卫鞅为了保护私有的耕牛和马,对盗窃牛马者判处死刑;为了统一度量衡,规定“步过六尺者有罚”(《史记·商君列传·集解》引《新
① 《史记·秦本纪》说:秦孝公三年“卫鞅说孝公,变法修刑, 孝公善之。甘龙、杜挚等弗然,相与争之,卒用鞅法,百姓苦之。居三年,百姓便之,乃拜为左庶长。”据此,秦孝公三年已“用鞅法”,六年因“百姓便之”,提升卫鞅为左庶长。但是《史记·商君列传》说:孝公“以卫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据此则下令变法,应在秦孝公六年卫鞅任左庶长之后。两说相较,当以后说为是。《战国策·秦策一》说:“商君治秦,法令至行, 孝公行之十八年,疾且不起,欲传商君,辞不受。”《韩非子·和氏篇》又说:商君之法,“孝公行之,主以尊安,国以富强,八年而薨,商君车裂于秦。”王先慎《集解》认为“八”上脱“十”字,是对的。从秦孝公六年(即公元前三五六年)卫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 以后,到二十四年孝公去世,首尾十九年,以整年来计算,正是十八年。
序》)。卫鞅对轻罪用重刑,目的在于贯彻他制定的法令。《战国策》称赞卫鞅变法的成效是:“道不拾遗,民不妄取,兵革大治”,(《秦策一》)。
《史记》又称赞其成效是:“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乡邑大治”(《商君列传》)。
(二)奖励军功,禁止私斗,颁布按军功赏赐的二十等爵制度。规定军功以在前线斩得敌人首级多少来计算,斩得敌人甲士首级一颗的赏给爵一级;要做官的,委以五十石俸禄的官职。官爵的提升是和斩得敌人首级的军功相称的。二十等爵制,是一种等级制,按爵位高低授与种种特权,包括占有耕地、住宅、服劳役的“庶子”和担任一定的官职等等,爵位高的还可以获得三百家以上的“税邑”以及减刑的特权(详见本书第六章第六节《秦的二十等爵》)。卫鞅还规定国君的宗族没有军功不能列入公族的簿籍,不能享受宗族的特权。“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史记·商君列传》)。占有田宅、臣妾(奴隶)的多少以及服饰穿戴,都必须按照爵位等级的规定,否则是要处罚的。
(三)重农抑商,奖励耕织,特别奖励垦荒。秦国地广人稀,荒地比较多,所以商鞅在秦国把奖励开垦荒地作为发展农业生产的重点,和李悝在魏国“尽地力之教”有所不同。卫鞅变法令规定:“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 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史记·商君列传》)“本业”是指男耕女织的生产事业,“末利”是指商业和手工业。“复其身”, 就是免除其本身的徭役;“收孥”,就是连同妻子、儿女没入官府为奴隶。卫鞅这样奖励一家一户的男耕女织的生产,是有利于小农经济的发展的。因为这种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小农经济,是君主政权的经济基础。《商君书·垦令篇》,一连列举二十条鼓励垦荒的措施,其中就有不少抑商的政策。例如规定商人必须向官府登记各种奴隶(厮、舆、徒、童)的名字和数目,以便官府摊派徭役;还规定提高市上酒肉的税额,要让税额比成本高十倍;更规定加重关卡和市场上的商品税,不准私自贩卖粮食,防止商人垄断市场,牟取暴利。还 主张“一山泽”,由国家统一管理山泽之利。所有这些抑商政策, 目的在于防止商人损害和破坏小农经济,扶助小农经济的成长。
(四)焚烧儒家经典,禁止游宦之民。卫鞅为了推行变法令,打击儒家的复古思想,曾断然采取“燔《诗》《书》而明法令”(《韩非子·和氏篇》) 的措施。同时下令禁止私门请托,禁止游说求官的活动。
卫鞅这样厉行改革,必然会引起旧贵族的反抗,一时国都内“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后来这些人又前来阿谀说“令便”,卫鞅称之为“乱化之民”,“尽迁之于边城”(《史记·商君列传》)。
秦国由于变法初步成功,在对外战争中不断取得胜利。公元前三五二年, 卫鞅因功由大庶长升为大良造,相当于中原各国相国兼将军的官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