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民所经营的大手工业

至于这种民营的大手工业,主要是冶铁业和煮盐业。《管子·轻重乙篇》的作者曾说:官营的冶铁手工业如果强迫“徒隶”去做,要“逃亡而不守”, 如果征发人民去干,又要“下疾怨上,边竟(境)有兵,则怀宿怨而不战”, 因而只有用抽十分之三的税的办法来让“民”去经营。但是这种“民”决不是一般的农民和工商业者,而是一种豪民。这种情况一直到汉代初期还是如此,所谓“非豪民不能通其利”(《盐铁论·禁耕篇》)。战国时代经营池盐成巨富的猗顿,经营冶铁成巨富的郭纵,其经营的手工业一定有相当的规模,必然都是豪民性质的。赵国人卓氏,“用铁冶富”,在秦破赵以后,被迫流徙到临邓(今四川邛崃)。魏国人孔氏,经营冶铁业,当秦伐魏时,迁到南阳(今河南南阳附近),后来继续经营冶铁业成为巨富(《史记·货殖列传》)。这些人在没有被徙之前,也应该属于豪民性质。

这时豪民所使用的劳动力,“大抵尽收放流人民”(《盐铁论·复古篇》),也还有奴隶性质的“僮”。豪民所开发的矿山和海池,大体上向官府租借而缴纳一定的租金。董仲舒说:卫鞅变法以后,“又颛(专)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汉兴循而未改”。所说“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该是由于盐铁业发达,经营盐铁业的豪民缴纳的租金很多。所说“汉兴循而未改”,是说汉代初年还是沿用这种办法。例如汉文帝把铜铁矿赐给邓通,邓通把它租借给卓王孙,“岁取千匹”作为租金,由卓王孙加以经营,因而卓王孙“货累巨万亿”,而邓通所铸钱也遍布天下(《华阳国志》卷三《蜀志》临邛县条)。看来战国时代以经营盐铁业成为巨富的豪民,是和卓王孙差不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