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拔官吏的制度和办法
第六,这时各诸侯国为了富国强兵,需要选拔政治、军事、经济、外交等各方面的人才来担任各级官吏。选拔的办法,大体上有下列五种:
一是臣下向国君荐举。大臣和接近国君的人,可以直接向国君推荐人才, 例如“淳于髡一日见七人于〔齐〕宣王”(《战国策·齐策三》);“邹忌事宣王,仕人众”(《战国策·齐策一。);王斗见齐宣王,“举士五人任官”(《战国策·齐策四》)。郡县地方官在上计的时候,也可向中央推荐人才。
二是通过上书和游说。当时有不少人,不经过任何人推荐,直接给国君上书或进行游说,阐述自己的政治主张,取得国君信任,从而被擢用为大臣。儒家如孟轲、荀况,法家如商鞅、李斯,纵横家如张仪、苏秦,都是通过这种途径,得到国君的重用或赏识的。
三是根据功劳选拔。各国所起用指挥作战的将领,不少是从战争中根据军功提拔起来的。秦国自从商鞅变法以后,更制定了按军功大小赏给爵位和官职的制度。
四是从侍从的郎官中选拔。担任国君恃从、警卫工作的郎官,具有候补官员性质,因为他们常和国君亲近,便于国君从中选拔。例如李斯先当吕不韦的舍人,后经吕不韦推荐为郎,由此逐步提升为大臣。
五是相国和中央各部门以及地方长官在一定范围内有选拔任用下级官吏的权。秦的法律规定:“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史记·范睢列传》)
这时上述新制度的实施,使得官僚制度能够确立和推行,一整套的官僚机构能够层层控制,集中权力于国君手中,形成集权的国家机构。秦、汉以后中央集权的官僚制度,便是沿袭战国时代的制度而加以发展的。
① 参见杨宽《战国秦汉的监察和视察地方制度》,《社会科学战线》一九八二年第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