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秦等国的身分制和授田制

战国时代魏、秦等国都有按户籍身分授田的制度。一九七五年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竹简,载有这种授田制的法令。《魏户律》(《为吏之道》附录)记载:

“甘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王)告相邦:民或弃邑居壄(野), 入人孤寡,做人妇女,非邦之故也。自今以来,叚(贾)门逆吕(旅),赘婿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宇。三葉(世)之后,欲士(仕),士(仕) 之,乃(仍)署其籍曰:故某虑(闾)赘婿某叟之乃(曾)孙。”

“甘五年”是魏安釐王二十五年(公元前二五二年)。这是把魏安趋王给相邦的命令,用作《魏户律》的条文。从这道命令,可知战国晚期由于农业生产的发展,田野的开发,原来往在都邑的庶民,有“弃邑居野”,进入孤寡之家,做人家的赘婿的。魏国政府为了维护“邦之故”制,规定从今以后,做买卖的“贾门”,经营“逆旅”的店主,招赘于人家的“赘婿”,招赘给有儿子的寡妇的“后父”,都作为身分低下的人,不准独立为户,不授予田地房宅基。按此规定,不属于这类身分低下的人,便可以立户,得到受田的权利。可知当时的授田制度,是根据户籍上所立的户,按户授给田地和宅基的。根据这条命令,这类身分低下的人,要三代以后才能改变身分。而且三代以后,改变了身分,要做官的,还得在官籍上写明是:“故某间赘婿某史之曾孙。”

同时魏安董王还有一道给将军的命令,载在《魏奔命律》(《为吏之道》附录)内,谈到了派遣这类身分低下的人从军的规定:

“什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回(王)告将军,罔(贾)门逆田(旅), 赘婿后父,或衡(率)民不作,不治室屋,寡人弗欲,且杀之,不忍其宗族

昆弟。今遣从军,将军勿恤视,享(烹)牛食士,赐之参饭而勿鼠(予)骰。攻城用其不足,将军以湮豪(壕)。”

这道命令指出,所有这些身分低下的人以及“率民不作,不治室屋”的人,原来都是要杀的,因为不忍连累他们的同族兄弟没有杀,现在派遣他们从军,将军不必怜惜。在烹牛赏给士兵吃的时候,只赏给吃三分之一斗的饭, 不要给肉吃。在攻城的时候,哪里需要就派用他们到哪里,将军可以使用他们平填沟壕。说明这类身分低下的人从军,如同罪犯一样属于惩罚性质,在军队中待遇要比一般士兵低一等,在战斗中要担任攻城等艰巨的任务,在行军或防守中要担任平填沟壕等较苦的劳役。魏王这道给将军的命令和前一道给相邦的命令,是同时发出的,都是为了维护“邦之故”制,把这类人作为身分低下的人,作出了剥夺原有政治上和经济上的权利,并进一步加以惩罚的规定,包括不准在户籍上独立为户,不授予田宅在内。

魏律把这类身分低下的人,分为“贾门逆旅”,“赘婿后父”和“率民不作,不治室屋”三类。其实,经营“逆旅”的店主,就是“贾门”的一种, “后父”也就是“赘婿”的一种。这三类人,在秦国同样是身分低下而作为贬斥惩罚的对象的。秦国在商鞅变法以后,推行重农抑商政策。商鞅在变法令中规定:“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史记·商君列传》)。所谓“事末利”,就是魏律所说的“贾门”。《商君书·垦令篇》中就有不少限制商贾的规定,也还有“废逆旅”的主张,认为“废逆旅,则奸伪、躁心、私交、疑农之民不行,逆旅之民无所于食,则必农”。赘婿和后父,也是秦国惩罚的对象。《秦会稽刻石》上明确指出:“饬省宣义,有子而嫁, 倍(背)死不贞。⋯⋯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不但反对有儿子的妇女再嫁,规定改嫁的妇女,儿子不得承认是母亲;而且宣布对于寄居在妇女家中的“后父”杀之无罪。所谓“率民不作,不治室屋”者,就是《商君书》中主张极力排斥的不定居、不务农的“游食之民”。秦始皇三十二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

(《史记·秦始皇本纪》),把“尝逋亡人、赘婿、贾人”作为谪发从军的对象,这与《魏奔命律》命令派遣这类身分低下的人从军是一致的。“赘婿” 即是“赘婿后父”,“贾人”即是“贾门逆旅”,“尝逋亡人”就是“率民不作、不治室屋”者,也就是逃离原有户籍而出外游食之民,也即所谓“亡命”。汉文帝时,晁错上书讲到秦的谪戍:“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从入闾取其左”(《汉书·晁错传》)。汉代初年实行“七科谪”:“吏有罪一,亡命二,赘婿三,贾人四,故有市籍五,父母有市籍六,大父母有市籍七”(《汉书·武帝纪》颜注引张晏说)。就是沿用秦的谪发制度。为什么谪发“有市籍者”,不但追溯到父母尝有市籍者,还要追溯到大父母(即祖父母)尝有市籍者呢?看来秦法又是和魏法相同的,这类身分低下的人,要三世以后才能改变身分,就是《魏户律》所说:“三世之后,欲士(仕),士(仕)之。”所有这些身分低下的人,秦既然作为排斥和谪发的对象,当然也会和魏一样“勿令为户, 勿予田宇”。

秦国从商鞅变法以后,与魏国同样实行按户籍身分的授田制,规定“百亩给一夫”(杜佑《通典·州郡典·雍州风俗》)。耕作者必须每年按授田之数上缴定量的租税,包括禾稼(粮食)、刍(饲料)和寞(禾秆)。《秦律》的《田律》规定:“入顷(即一百亩:)刍稾,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

垦,顷入刍三石、槀二石。”《仓律》又规定:“入禾稼、刍、稾,辄为◻ 籍,上内史。”规定所收入的粮食、饲料、禾秆进入仓库,必须登记簿籍, 上报到内史(《秦律》当有每顷上缴一定数量的禾稼的规定,可惜所发现的

《秦律》中没有述及)。由于这种按户籍身分的授田制的推行,自耕小农就在各国领域内普遍地存在,这种小农经济就成为各国君主政权的立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