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币的广泛流通

上面所讲的,是战国时代各国所通行的铜币的情况。春秋末年以后,铜币己在民间广泛流通。农民所生产的主要农产品粟的价格已用货币来计算, 一石粟价三十钱(见《汉书·食货志》李悝语),最低时二十钱,高涨时达到九十钱(《史记·货殖列传》引计然语),商人便从中垄断,尽可能地剥削农民。依据《秦律》的律文:禾(小米)价每石三十钱,菽(大豆)、麦的价格要比禾贱。小家畜大约每头二百五十钱左右。织物原料之一“枲”(供纤维用的大麻雄株),每斤三又三分之一钱(十八斤值六十钱)。布一幅, 长八尺,阔二尺五寸,值十一钱;如果布幅长阔不合规格的不准在市上流通。根据战国初年魏相李悝估计,当时农民每年衣服费用是三百钱;而《秦律》规定官府对官奴发放衣服费用,冬衣每个成年人一百十钱,夏衣五十五钱, 总共一百六十五钱,比农民每年衣服费用要低得多,说明奴隶的生活还要低于农民很多。至于比较富裕的人穿着丝帛制的衣服当然要贵得多,秦国一个参与统一战争的士兵的家信,曾向母亲要求给与五六百钱以备添置衣服(云梦睡虎地四号墓出土木牍)。战国时代临时的雇工已出现,钱布也已作为雇用“庸客”来耕田的工资(见《韩非子·外储说左上篇》)。当时雇佣劳动的最低工资是每日八钱。按《秦律》规定,赎罪而拿不出现钱的,借官府债而不能及时偿还的,都要到官府服劳役来抵偿,每劳役一天折合八钱,吃官家饭的折合六钱。由于货币的广泛流通,刀布也已和囷窌里的粮食一样作为储蓄财富的手段(《荀子·荣辱篇》)。当时政府已征收一里一夫的布(《孟子·公孙丑上篇》),已有所谓“刀布之敛”了(《荀子·王霸篇》、《富国篇》)。《韩非子》曾说:“征赋钱粟,以实仓库”(《显学篇》)。当时政府出通缉罪犯的赏格也己用钱。公元前二三八年(秦始皇九年),长信侯嫪毐作乱,秦王下令国中说:“有生得毐者,赐钱百万,杀之五十万。”

(《史记·秦始皇本纪》)至于商人,更利用钱币来进行不等价的交换,讲

① 见李家浩《试论战国时期楚国的货币》,《考古》一九七三年第三期。

② 张守中《中山王舋器文字编》卷首张颔序,中华书局一九八一年版。

究怎样迅速流转资金,即计然所谓“财币欲其行如流水”(《史记·货殖列传》)。

钱币也已用作法律上的奖金、罚款和赎罪金,《秦律》把罚款叫做“赀布”、把赎“耐”、“黥”、“迁”(流放)等罪的钱叫做“赎耐”、“赎黥”、“赎迁”。《秦律》规定对盗窃犯判刑的轻重,所盗窃的钱多少是标准之一,盗取二百二十钱以下的和二百二十钱以上以及满六百六十钱的判刑不同。官营手工业作坊中的官奴损坏器物,也要按损坏器物的价值多少来处罚,值一钱的要鞭笞十下,值二十钱以上的就要“熟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