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亩的租税制度的推行

《春秋》载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五九四年)“初税亩”,就是开始按田亩的多少征收租税。《左传》解释说:“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藉, 以丰财也。”《公羊传》解释说:“讥始履亩而税也。⋯⋯古者什一面藉。”

《穀梁传》也说:“古者什一,藉而不税。初税亩,非礼也。”三《传》都以为鲁国从这年开始用按亩征税的办法,代替原来井田制的“籍法”,也就是废弃了“公田”和庶人在“公田”上的集体耕作。这是一种有进步意义的土地制度的改革。

到春秋后期,中原各国都已采用按亩征税的制度。例如“周人与范氏田, 公孙龙税焉”(《左传》哀公二年),又如“赵简主出,税吏请轻重”。简主曰:“勿轻勿重,重则利人于上,若轻则利归于民”(《韩非子·外储说右下篇》)。银雀山出土竹简《孙子兵法·吴问篇》列举当时晋国六卿所推行的不同亩制和税制,除了赵氏“公无税焉”,其余五卿都是“伍税之”, 采用五分抽一的税制。

到春秋战国间,田地租税的征收已很普遍。《墨子》一书有两处提到租税。《辞过篇》认为“以其常正(征),收其租税,则民费而不病。民所苦者非此也,苦于厚作敛于百姓”。可知当时“租税”已经成为“常征”,“常征”有一定的税率,一般说来不是太沉重的。《贵义篇》又说:“今农夫人其利于大人,大人为酒醴粢盛,以祭上帝鬼神,岂曰贱人之所为而不享哉?” 可知当时租税都是由“贱人”“农夫”纳入的,作为统治者的王公大人还是声称征收租税,是用于祭祀的。

随着征收地税办法的推行,征收军赋的办法也开始改变。郑国在子产“作封洫”、对私田开始征税以后的第六年,即公元前五三八年,又“作丘赋”

(《左传》昭公四年)。鲁国在“初税亩”以后的第五年,即公元前五○年, 又“作丘甲”(《左传》成公元年)。“丘甲”和“丘赋”的性质相同。“丘” 是地区单位。军赋原来是在井田范围内,按井田的数目来征收的。“丘赋” 和“丘甲”就是改为按地区范围来征收,这样就对私田所有者开始征收军赋, 其目的在于增加国家的军赋收入。这种征赋办法,也称为“丘役”。孙武说: “近于师者贵卖,贵卖则百姓竭,百姓竭则急于丘役。”(《孙子兵法·作战篇》)这是说百姓穷了就难于完成“丘役”,说明“丘役”已是春秋晚期普遍采用的征赋办法。

秦国在中原各诸侯国中,经济发展是比较迟缓的,直到公元前四○八年

(秦简公七年)才实行“初租禾”(《史记·六国年表》)。“初租禾”和“初税亩”的性质相同,就是按照地主所有田地面积征收一定数量的谷子作为地税,这比鲁国“初税亩”要迟一百八十六年。这是秦国在对外战争步步

失利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改变措施。这时魏国由于实行变法,国力富强,正不断攻取秦的河西地,就在“初租禾”的同年,秦的河西已完全失守,退守到洛水(北洛水),在洛水旁边修筑防御工程。这样才迫使秦国不得不进行改革,实行“初租禾”,废止了井田制的“籍法”,用以争取人民的支持。这是秦国进行经济改革的开端。

春秋战国之际,各国征收田亩的租税,大体上是十分之一或十分之二。鲁哀公曾说:“二吾犹不足。”当战国初期李悝变法时,已推行“什一之税”, “什一”是当时最低的田税。魏惠王的相国白圭,曾主张“二十而税一”。他问孟子:“吾欲二十而税一何如?”孟子认为这是“貉道”,只有北方原始部族“貉”(同“貊”)那样“无百官有司”才能够用(《孟子·告子下篇》)。

田亩的租税,原是耕种国家分配“份地”的庶人(农民)向政府缴纳的。由于土地的赏赐、特别是军功赏赐,或者由于土地买卖,造成官僚地主或一般地主,耕种地主所有田地的农民就必须向地主缴纳租税了。《商君书·垦令篇》说:“禄厚而税多,食口众者,败农者也。”就是指俸禄厚而收入田税多的官僚地主而言。同时地主就必须按照占有田亩数量,向政府缴纳法定的田税了。例如赵国平原君家不肯出田税,赵奢为赵田部吏,以法治平原君用事者九人”。这是平原君家凭藉权势,不肯出田税,赵著作为主管征收田税的田部吏,依法查办了平原君家的用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