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附于地主的庶子、佃农和雇农

战国时代有一种依附于地主的农民叫做“庶子”。《商君书·境内篇》说秦国规定:能够斩得敌人甲首一颗的,“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 除庶子一人”。就是赏给爵位一级,就可以给予庶子一人。《境内篇》又说: “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其无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随而养之。”就是说:有爵者可以得到无爵者作为庶子, 每一级爵可以得到一个庶子;当有爵者没有特殊役事的时候,庶子每月要给大夫服役六天;当有爵者有特殊役事的时候,则按服役期限供给庶子的食粮而养起来。这种庶子,虽然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每月只给主人服役六天,但是主人有特殊役事随时可以调来服役而养起来,对于主人的人身依附关系很强,实质上是属于农奴性质。①这种依附于地主的农民,在卫鞅变法之前应当已经普遍存在,卫鞅只是把它规定成为制度,作为奖励军功地主的一项政策

① 战国时代国君、封君、太子、相国、太宰以及县令等官,所属家臣有称御庶子、中庶子或少庶子的。例如卫鞅曾做魏相公孙痤的中庶子(《史记·商君列传》),甘罗曾做秦相吕不韦的少庶子(《战国策·秦策五》),蒙嘉是秦始皇的宠臣中御子(《史记·刺客列传》)。根据礼书记载,庶子地位很低,举行礼仪时常担任“设折俎”、“执烛”等差役(详朱大韶《实事求是斋经义》卷一“士庶子非公卿子弟辨”)。至于有爵的地主所属庶子,也类似家臣性质,是为地主服役的,其地位更低。

罢了。

这时土地已开始买卖,有土地的农民常因不能维持生活而出卖土地,“无置锥之地”的人便逐渐加多,到荀况时,“无置锥之地”已成为成语(《荀子·非十二子篇》、《儒效篇》)。《吕氏春秋》更明白地说:“无立锥之地,至贫也。”(《为欲篇》)这些无立锥之地的农民,有的流亡到外地, 成为“上无通名,下无田宅”的“宾萌”(即客民,《商君书·徕民篇》), 有的就成为“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的佃农。到战国末年,农民为了逃避繁重赋役,有的宁愿附托到豪强地主之下,甘愿做佃农。《韩非子·备内篇》说:“徭役多则民苦,民苦则权势起,权势起则复除重,复除重则贵人富。” 说明当时有“权势”的“贵人”,趁人民苦干“徭役多”的时机,用包庇“复除”(免除徭役)的特权诱使贫苦农民归附到他们的门下,成为他们奴役的对象,忍受他们的剥削。韩非曾说:“悉租税,专民力,所以备难充仓府(库)也。而士卒之逃事状(藏)匿,附托有威之门,以避徭赋,而上不得者万数。”

(《韩非子·诡使篇》这些“有威之门”,就是《商君书·垦令篇》所说“禄厚而税多”的官僚兼地主,也就是后来秦、汉时代的豪强地主。

这时农民有放弃本业转入工商业的,也有失去耕地后流入城市做雇工或商店的伙计的。有所谓“市佣”(《荀子·议兵篇》)、“庸保”(《史记·刺客列传》),也有“家贫无以妻之,佣未反”的人(《韩非子·外储说右下篇》)。“泽居苦水者”也有雇工治水的,即所谓“买庸(佣)而决窦(读)”

(《韩非子·五蠹篇》)。当时“大夫”雇工修缮房屋是比较普遍的。《商君书·垦令篇》说:“无得取庸,则大夫家长不建缮,⋯⋯而庸民无所于食, 是必农。”这是说:政府不准雇工,大夫就不雇人修建房屋;雇工没有饭吃, 就必然务农。当时使用雇农的地主也是不少的。《吕氏春秋·上农篇》说: “农不上闻,不敢私籍于庸。”就是说,不是有高级爵位,就不准私自雇用雇农。这时有替人“灌园”的“庸夫”,例如齐渭王被杀,太子法章曾逃到太吏家做“灌园”的“庸夫”(《战国策·齐策六 U。又有所谓“庸客”的, 主人给他美羹、钱布(铜市),希望他耕得深、耘得快(《韩非子·外储说左上篇 U。农民也有在高利贷的严重剥削下弃产流亡的,冯罐所谓“息愈多, 急即以逃亡”(《史记·孟尝君列传 D。也有因而饿死在沟壑的,孟于所谓“又称贷而益之,使老稚转乎沟壑”(《盂子·膝文公上篇 D。同时由于奴隶买卖比较流行,当时已有“卖仆妾售乎阎巷者,良仆妾也”的成语(《战国策·秦策一 U。于是农民在“天饥岁荒”的情况下,已有“嫁妻卖子”的

(《韩非子·六反篇 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