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加强统治的有关制度的创设
法律的制定、颁布和执行
法律是统治的重要工具。春秋晚期某些进步的卿大夫取得政权以后,就开始制定法律作为统治工具。公元前五一三年晋国铸造刑鼎,把范宣子所作刑书铸在鼎上公布,就是属于这种性质。战国初期各国先后实行变法,就进一步把法律整理得系统化,把它公布出来。李悝在魏国变法时编定的《法经》, 就是第一部系统化的国家法典。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而这部法典的重点,在于镇压“盗贼”,首先讲的是《盗法》和《贼法》;因为“盗贼须劾捕”,其次讲的是《囚法》和《捕法》;再其次,才是《杂法》和《具法》。以后卫鞅在秦国变法,还是依据这六篇《法经》制定法律,只是把“法”改称为“律”,同样把镇压“盗贼”作为法治的主要任务。《商君书》就认为“国皆有禁奸邪、刑盗贼之法,而无使奸邪盗贼必得之法”, 就是由于“刑轻”的缘故;因而主张用重刑,主张“为奸邪盗贼者死刑”(《画策篇》)。《商君书》还认为颁布法令和设置官吏,“所以定名分也”,定了名分,就能使“大诈贞信,巨盗愿悫”(《定分篇》)。
战国中期以后,各国政权为了加强统治,所制定和公布的法律条文越来越繁。湖北云梦秦墓出土的《秦律》竹简,就是战国晚期秦国执行的法律。主要有三大类:
(一)《法律答问》(或定名为《秦律说》)。这类主要是刑律的解说。先有律文,后附有答问式的解说,包括对民间以及官府各种刑事案件的处理。其中最多而处罚最重的,是被指为非法取得财物的“盗”和杀伤别人的“贼”。被指为非法取得财物的“盗”,不仅指窃取钱币、珠玉、家畜、衣服、祭品等物的人,还包括偷采别人桑叶、价值不满一钱的,更包括徒移封畔而私占田地者。其目的在于保护统治阶级利益,是十分明显的。其次要处罚的是各种逃亡的人和诬告别人的人。这和李悝《法经》着重惩罚“盗”、“贼”而要加以“捕”、“囚”,性质是相同的。其惩罚对象,多数是法律上称为“士伍”(即编伍的士卒)的无爵庶民,还有身分低于庶民的奴婢、刑徒等。庶民可以包括手工业工人、城市平民、商人和一般没有官爵的地主,但是大多数指的是农民。律文对犯法、失职、贪污的吏,特别是“不直”、“失刑” 的狱吏,也要依法处分,但惩罚较轻,有关这方面的条文也较少。
(二)《封诊式》(或定名为《治狱爰书》)。这类主要是处理民间民事和刑事的案例。其中有对“群盗”(捕捉到群盗)、“盗马”(捕捉到盗马者)、“盗铸”(捕捉到盗铸钱者)、“争牛”(争夺走失的牛)、“夺首”(争夺斩得敌人首级的军功)的处理,还有对“亡自出”(逃亡者自己归来投案)、“盗自告”(盗者对同伙的检举)的处理,又有对“告臣”(告发所属奴隶骄悍,请求卖给官府充作刑徒)、“黥妾”(告发所属女奴骄悍, 请求处以黥劓之刑)、“迁子”(请求把亲子迁到蜀的边县)、“告子”(告发亲子不孝)的处理。更有对“贼死”(被杀死)、“经死”(吊死)、“穴盗”(掘壁洞偷窃)、“出子”(妇女被殴伤流产)、“疠”(乡官发现有人患麻风病)的查验。
多数被告和送请处分的对象是法律上称为“士伍”的无爵庶民。只有“告
臣”和“告妾”的被告是属于奴隶性质。“告臣”的主人可以因奴隶骄悍, 不耕作,不听命令,请求卖给官府充作刑徒。“黥妾”的主人爵为五大夫, 因女奴骄悍,派有公士爵位的家吏向官府请求处以黥劓之刑。这都说明《秦律》保护有臣妾的地主利益,特别是爵位高的地主利益。
(三)其他各种法律(或统称《秦律》)。这类律文实质上是官府统治上需要的各种规章制度。有关生产管理和官府收入的,有《田律》、《仓律》、
《工律》、《均工》、《工人程》等。《田律》有农田林苑的管理、缴纳田税的定额、牛马饲料的供给等制度。《仓律》有刑徒食粮的定额、田税所收实物进出仓库与保管、发放各种种子的每亩比率、原粮春成细粮的比率等规定。《工律》有制作器物的规定。《工人程》有刑徒做工计算的规定。《均工》有新工匠学工的考绩规定。有关经济管理的有《金布律》,讲到钱币的使用、布匹的长宽、吏民和官府之间的债务、官府之间的经济来往、发衣给刑徒等规定。还有《司空律》讲的是对服劳役的刑徒、罪人以及被罚款者、负公债者的管理制度,《徭律》讲的是徭役及兴筑修补墙垣的制度,《傅律》讲的是户籍登记以及对隐匿、作伪的惩罚,《游士律》讲的是别国游士来居住而无符(护照)的要受罚。更有《置吏律》和《效律》讲有关官吏的任免、考核和监督等,《行书律》讲邮送公文制度,《传食律》讲邮传中各种人供食标准。
所有这类作为规章制度的《秦律》,都是加强对农民、工匠、刑徒、奴隶的统治的,但是为了确保这些规章制度的推行,着重对于负责执行的下级官吏的考核和奖惩。《秦律》对于吏的惩罚,通常是谇(责罚、警告)、赀
(罚出盾甲、罚徭戍等)、偿(赔偿),比较重的是笞,最重的是徒刑。这比对庶民、刑徒、奴隶所用的刑罚要轻得多。
战国时代秦国使用的刑罚是很残酷的。死刑有枭首、弃市、腰斩、剖腹、车裂、杀戮、镬烹等刑,肉刑又有黥、劓、刖、斩左趾、宫等刑,服劳役的徒刑又有司寇、白粲、鬼薪、城旦、春等种。还有罚作官奴婢(隶臣妾)的刑罚。《秦律》的刑罚是按等级规定的。对刑徒、奴隶的惩罚最重,对一般庶民也是较重的,对吏和有爵位的就轻得多,官爵高的还可以减刑,更可得到赎罪的优待。
当时法令的颁布有一套例行的制度。据《管子·立政篇》记载,每年正月朔日(初一),百吏在朝,国君“乃出令布宪于国”。地方官先要“受宪于太史”;等到大朝之日,地方官都得“习宪于君前”。太史要“入籍于太府,宪籍分于君前”。就是要把法令的底册送到太府保管,把法令的典册当国君面前分发给地方官。然后由地方官带回地方,向下级传达。等到传达完毕,“然后可以行宪”,按法令执行。因为这时的太史等于国君的秘书性质, 所有法令都要由他经手颁发,而太府是国家保藏重要文件和典册的府库,所以法令的底册要送进太府保藏。因此当时有把法令称为“大府之宪”的(《战国策·魏策四》)。
当时所用刑罚,常是很残酷的。有用酷刑造成冤狱的,《尉缭子·将理篇》说:“答人之背,灼人之胁,束人之指,而讯囚之情,虽国士有不胜其酷而自诬矣。”当时人民被关进监狱的很多,《将理篇》说:“小圄不下十数(人),中圄不下百数(人),大圄不下千数(人)”,“今良民十万, 而联于囹圄”。同时官吏贪赃枉法的也不少,通过贿赂可以免死或免刑。《将理篇》又说:“今世谚云:千金不死,百金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