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社会结构的变化

自耕小农的普遍存在

上面已经讲到,由于井田制的瓦解,所分配的“份地”(私田)私有化, 原来的“国人”和“庶人”所耕“份地”先后私有化,都成为耕种百亩的自耕小农。再加上各国先后推行按户籍身分的授田制,于是自耕小农在战国时代就普遍地存在,成为君主政权立国的基础。

原来井田制分配给“国人”和“庶人”的“私田”都是百亩,因“私田” 的私有化而成为自耕小农,于是“一夫百亩”成为战国通行的制度,魏、秦等国的授田制也以百亩为通例。《商君书·徕民篇》记载秦国的“制土分民之律”,地方百里,除去山泽、都邑、道路占地十分之四,共有农田十分之六,其中恶田十分之二,良田十分之四,可以用来“制土分民”,“以此食作夫五万”。依据《孟子·滕文公上篇》,“方里而井,井九百亩”,以此推算地方百里共九百万亩,农田占十分之六,共五百四十万亩,以此分配给农夫五万人,每人可以分得一百零八亩,除去零数,正是“一夫百亩”的授田制。战国初期魏国李悝变法,“作尽地力之教,以为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除山泽邑居三分之一,为田六百万亩”(《汉书·食货志》)。据此可知魏国同样实行这种“制土分民之律”,所谓九万顷就是九百万亩,只是魏国所在土地的山泽占地较少,“山泽邑居”只占三分之一,因而农田有六百万亩,可以分配农夫六万人。魏国同样推行“一夫百亩”的授田制,李悝就说:“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魏襄王时史起为邺令,曾说:“魏氏之行田也,以百亩。邺独二百亩,是田恶也。”(《吕氏春秋·乐成篇》、《汉书·沟洫志》)颜师古注:“以百亩,谓赋田之法一夫百亩。”据此可知魏国授田制,良田是一夫百亩,恶田是一夫二百亩,以便轮流休耕。《尉缭子·原官篇》说:“均地分,节赋敛,取与之度也”(“均地分”,今本误作“均井田”,今从临沂出土竹简改正)。所谓“均地分”,就是指这种平均分田给耕者的授田制。这种平均分田的授田制,很明显是沿袭井田制的成法。《周礼·地官·大司徒》讲到井田制的三等授田之法,“不易之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魏国推行按田地美恶分等授田之法, 就是由此而来。

战国初期李悝在魏变法,估计农民生计,以“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 作为典型,据估计,每年每亩收粟一石半(约当今三斗),共得粟一百五十石,除去“十一之税”十五石,余下一百三十五石,每月每人吃粟一石半, 五人一年要吃九十石,余下四十五石,每石赏三十钱,共得一千三百五十钱, 除了各种祭祀费用三百钱,余下一千零五十钱,衣着每人每年需用三百钱, 五人共需一千五百钱,这样已短少四百五十钱,不幸而遭遇疾病死丧,再加上君上的临时赋敛,更没有办法了(《汉书·食货志》)。从这一笔农民收支细账看来,可知耕种授田百亩的农民,确是自耕小农的性质,按常规只有“什一之税”的负担,就是墨子所说:“以其常正(征),收其租税,则民费而不病。”(《墨子·辞过篇》)。这样的授田制看来春秋末年晋国早已推行。《孙子兵法·吴问篇》列举晋国六卿所实行的不同的亩制和税制,赵氏推行最大亩制,以二百四十步为亩,并且不收税,其余五卿分别以一百六

十步到二百步为亩,采用五分抽一税制。这就是以不同的授田制争取民众的归向。商鞅在秦变法,扩大亩制,以二百四十步为亩,实行“百亩给一夫” 的授田制,实际上就是推广了赵氏的授田制,只是商鞅增加了农民赋税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