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数、法令、分职、威势的兼用
《管子》的《明法》和《明法解》两篇,是齐法家讲究法家统治理论的主要文章,《明法篇》的著作较早,《明法解篇》是详细解释《明法篇》的, 著作当已在战国晚期。他们和韩非一样主张“法”、“术”、“势”的兼用, 但是比较重视“术数”方面,还特别提出了“分职”。《明法解篇》开头就说:“明主者,有术数而不可欺也,审于法禁而不可犯也,察于分职而不可乱也。”同时指出“明主在上位有必治之势”,群臣就不敢为非和不敢欺主, “以畏主之威势也”。“人主者,擅生杀,处威势,操令行禁止之柄,以御其群臣,此主道也”。他们认为,国家危亡有四种情况,法令一开始就发不出去叫做“灭”;发出去中道被留住叫做“壅”,“下情一开始不能上达叫做“塞”,上达中道被停留叫做“侵”,都是法制不能确立的原因。《明法解篇》指出,必须“有不蔽之木,故无壅遏之患”。“明主者兼听独断,多其门户。群臣之道,下得明上,贱得言贵,故奸人不敢欺。乱主则不然,听无术数,断事不以参伍”。所谓“兼听独断,多其门户”,就是用“术数” 使臣下不可欺。所谓“断事不以参伍”,就是“听无术数”。可知用“术数” 就是要“断事以参伍”,要多方面加以比较考验。《明法解篇》还说:“主无术数则群臣易欺之,国无明法则百姓轻为非。”又说:“明主操术任臣下, 使群臣效其智能,进其长技。故智者效其计,能者进其功。以前言督后事, 所效当则赏之,不当则诛之,张官任吏治民,案法试课成功,守法而法之, 身无烦劳而分职明。”可知齐法家所说“术数”,基本上和申不害所说的任用、监督、考核臣下的“术”相同的,所说“分职”也就是申不害所说的“治不逾官”;所谓“兼听独断”也就是申不害所说听到、看到和知道一切而后做到“独断”。
齐法家把申不害所说的“术”,加以扩展而使用“术数”,是一个重大发展。齐法家观察事情和分辨是非,讲究“七法”和“八观”的调查研究。“七法”的调查研究,最后一法叫“计数”,就是总结调查研究的结果,要归结成“计数”,这个“数”就是指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其中包括数量上变化规律,也包括质量上变化规律。《七法篇》说:“刚柔也,轻重也,大小也,实虚也,远近也,多少也,谓之计数。”又说:“举事必成,不知计数不可。”这个“数”既包括数量多少的变化,体积大小的变化,距离远近的变化,重量轻重的变化,还包括性质上刚柔、虚实等等的变化。因而这个“数”就具有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性质。《荀子·富国篇》开头就说:“万物同字而异体,无宜而有用为人(“为”读作“于”),数也。”这个“数”
是指万物发展变化规律。《荀子·议兵篇》说秦“四世有胜,非幸也,数也”。这个“数”就是指军事发展变化规律。《管子·法法篇》说:“上无固植(上面意志不坚定),下有疑心,国无常经(指经常的法制),民有不竭(人民不肯尽力),数也。”这里“数”是指政治发展变化规律。《汉书·艺文志》把天文、历法、五行、占卜的著作称为“数术”,“数术”也称“术数”, 因为这类著作都是讲自然发展规律的。因为古时科学技术和迷信方术相混, 天文和历法是讲究自然发展变化的科学规律,五行和占卜就混有迷信的方术。齐法家使用于政治上的“术数”,当然是指国家大事发展变化的规律, 因而这种“术数”实质上就是政治学。《明法篇》说:“有权衡之称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寻常之数者不可差以长短。”齐法家主张君主必须用“术数” 来防止臣下的欺诈,就是主张用“七法”和“八观”的调查研究,辨明国家的真情,使君主能够按照事物发展变化规律来治理。申不害和韩非所用的“术”是隐秘而不给人知道的,而齐法家所用的“术数”,要根据多方面调查研究的结果,当然是公开进行的。
正因为齐法家重视“术数”,如同韩非一样把推行法家政策的大臣,称为“法术之士”。《明法解篇》说:“凡所谓忠臣者务明法术”,“治则奸臣困而法术之士显。”《韩非子·人主篇》也说:“且法术之士与当涂(途) 之臣不相容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