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府的奴隶
春秋、战国间,由于生产的发展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又出现了个体经营的手工业者、商人和大商人,这在前面两章已经叙述过了。下面要谈的是, 当时还有相当数量的官私奴隶。
春秋、战国间,官府奴隶的来源,一种是俘虏。《墨子》书中曾描写当时大国进攻他国的情况:一攻人他国的边境,就割掉农作物,砍掉树木,攻毁城郭,焚烧祖庙,掠夺牺牲(家畜),见敌国人民中顽强的就杀,顺从的就绑着牵回来,男的作为“仆、国、肴靡”,女的作为“春、酋”(《墨子·天志下篇 D。仆是管车马的奴隶,围是养马的奴隶,青靡是“被褐带索”而被
强迫“庸筑”(用绳索牵连着而被强制做筑城等土木工事)的奴隶,春是春米的奴隶,酋是造酒的奴隶。①
到战国时代,各国官府有把战争中的俘虏作为奴隶的,但是奴隶的主要来源已经不是俘虏。捕捉俘虏来作奴隶,已经不是当时战争的主要目标之一
①。
战国时代官府奴隶的主要来源是罪犯。因此胥靡既是一般奴隶的通称, 同时又是一般罪犯的通称②。这时秦国的“隶臣妾”是官奴婢性质。从《秦律》来看,有不少罪犯被罚作“隶臣”,也有一些逃兵或俘虏被罚作隶臣。隶臣妾由官府按其劳役类别、年龄和性别发给不同标准的口粮,标准低于一般劳动人民的需要量。如果隶臣妾使用的器物和照管的牲畜有丢失的,还要“以其日月减其衣食”三分之一来偿还。至于称为“鬼薪”、“白粲”、“司寇”、“城旦”、“舂”的刑徒,性质和隶臣妾不同。刑徒有固定的刑期,刑期满了就可恢复自由。而“隶臣妾”则终身为官府服役,必待取赎才能恢复自由。
这时官府奴隶的另一个来源,就是把罪犯的妻子、儿女一起没收为奴隶。卫鞅在秦变法,公开宣布“事未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把“收孥”作
① 按《左传》昭公七年“人有十等, 马有目”,目是养马的奴隶。古时御车者叫仆,管车马的官叫大仆,这个奴隶中的仆该也是管车马的。青靡,据《汉书·楚元王传》注引应肋说:“‘晋,借为‘接’, ‘靡’借力‘尿’,‘接摩’谓罪人相接而犀之,不愤手足使役作。”傅说是有做肴靡的传说的,贾谊所作赋曾说:“傅说青靡兮,乃相武丁。”(稷史记·屈原贾生列传肋而傅说是“被褐带索,庸筑于傅岩” 的(《墨于·尚贤下篇 n,可知百靡被强制劳动的是做筑城等土木工事。
① 战国时代的战争有一个特点,就是战争双方都奖励斩杀敌人。卫鞅在秦变法,具体规定了斩一首可以进爵一级,要做官的可以赏给五十石俸禄的官(《韩非子·定法篇》),所以鲁仲连说秦是“上首功之国”
(《史记·鲁仲连列传》)。不但秦国如此,齐国也规定斩得一首级的可以得赏金(《荀子·议兵篇》)。当时战争残杀是很厉害的,据说,秦献公二十一年秦和魏战于石门,斩首六万(《史记·秦本纪》)。秦孝公八年秦和魏战于元里,斩首七千(《史记·六国年表》)。秦惠文王八年秦和魏相战,斩首四万五千。惠文王后元七年秦打败赵公子渴、韩太子奂,斩首八万二千。十一年秦大败韩于岸门,斩首一万。十三年秦大败楚于丹阳,斩首八万。秦武王四年秦攻取韩的宜阳,斩首六万。秦昭王六年秦伐楚,斩首二万(以上见《史记·秦本纪》)。七年秦打败楚将景缺,楚军死了二万(《史记·楚世家》)。十四年秦大败韩、魏于伊阙,斩首二十四万。二十四年秦攻取楚十五城,斩首五万(《史记·楚世家》)。二十七年奏大败赵军,斩首三万(《史记·六国年表》)。三十二年秦打败韩将暴鸢,斩首四万。三十三年秦打败魏将芒卯于华阳,斩首十五万(《史记·秦本纪》,《白起列传》作“十三万”)。三十四年秦打败赵将贾偃, 把赵兵二万沉到河中(《史记·白起列传》)。四十三年秦攻取韩的九城,斩首五万(《史记·秦本纪》)。四十七年白起坑杀赵军俘虏四十五万(《史记·白起列传》)。五十年秦攻魏,斩首六千,魏楚军沉死河中的有二万人。五十一年秦将摎攻韩,斩首四万;攻赵,斩首九万(《史记·秦本纪》)。秦始皇三年秦将■公攻魏的卷,斩首三万。十三年秦将桓齮攻赵,斩首十万(《史记·秦始皇本纪》)。据梁玉绳《史记志疑》的统计,秦国在战国时代战争中所斩得的首级共有一百六十万之多。《史记》这些记载都是根据
《秦记》的,该出于秦的统计,但所有记载,记俘虏人数的极少,甚至像长平之役,白起在坑杀降卒四十
五万人之后,留下幼小的二百四十人,也没有把他们作为奴隶,依然送回到赵国去。很明显的,这时的战争主要已经不是捕捉俘虏的战争。
② 《韩非子·解老篇》说:“胥靡有免,死罪时活,今不知足者之忧终身不解,故曰祸莫大于不知足。” 这是说胥靡这样的奴隶有赦免的机会,死罪有时有活命的机会,只有不知足的人的忧虑终身不解。《韩非子·六反篇》说:“刑盗,非治所刑也;治听刑也者,是治胥靡也。”这是说,对偷盗者用刑,是针对偷盗的罪,不是针对偷盗的人;如果针对偷盗的人,就等于针对胥靡这样的一般罪犯用刑了。
为处罚的一种办法。同时秦国也还迫使奴隶的子女继续为奴隶,有所谓“奴产子”。
从《秦律》来看,当时称为隶臣、隶妾的官奴婢,官府可以把他们卖掉, 还可以用作赏赐品,并可借给地主使用。秦王也常作为礼品来送人。例如秦王曾以“文绣千匹,好女百人”送给义渠君(《战国策·秦策二》)。但是这时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没入官府的奴隶是可以用钱赎回的。赎回奴隶的情况在战国时代已很普遍,甚至有些国家在法令里规定:本国人有在别国当奴隶的,如果能赎回,这个赎金可由官府来负担。例如“鲁国之法,鲁人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吕氏春秋·察微篇》)。这时关于赎奴隶的故事,著名的有两则:一、春秋末期齐国的晏婴到晋国,见到齐国人名越石父的因被掠为奴,于是解下一匹拉车的马把他赎回(《吕氏春秋·观
世篇》)。二、卫嗣君有个胥靡逃到魏国去,替魏襄王治病,卫嗣君先派人用一百金去赎,魏王不肯,后来便拿一个叫左氏的邑去交换他(《战国策·卫策》,《韩非子·内储说上篇》作“五十金”)。前一则故事用一匹马赎回一个奴隶,当是一般的情况。后一则故事用一个邑换回一个奴隶,这是特殊情况。
《秦律》有赎替官奴婢的规定,但条件是苛刻的:要用两名壮男去赎替一名隶臣,用一名壮男去赎替一名年老而失去劳动能力或年幼而没有劳动能力的隶臣,而不允许赎替做针线活的隶妾。壮男要前往边疆戍守五年,才得以免除他的母亲或姊、妹一人的隶妾身分。同时秦为了奖励军功,允许隶臣从军,以“斩首”的军功取得爵位,从而免除奴隶身分;还允许士兵归还二级爵位来免除他的父母的隶臣妾身分。同时还规定:从事手工业生产的“工隶臣”,如果因本人或别人军功而免除隶臣身分的,还都必须充当自由身分的“工”。当时官奴婢除了被用于手工业生产以外,还被用于农业生产。《秦律》规定“隶臣田者”在农忙的二月到九月间,每月口粮比原定二石增加半石。此外官奴婢还被用于筑城、畜牧和官府的各种差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