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玺”“符”制度的建立

第三,是这时已建立了公文用“玺”(官印)和发兵用“符”(虎符) 的制度。春秋后期已有用釜来封的文书,即所谓“玺书”(《左传》襄公二十九年、《国语·鲁语下》)。到战国时,无论下命令或来往公文,已必须用玺来封泥①,作为凭信,否则便不能生效。所以公元前二三八年,秦国长信侯嫪毐作乱,想征发县卒和卫卒,就是假造了秦王的御玺和太后的玺来行文征发的(《史记·秦始皇本纪》始皇九年)。虎符作伏虎形,上有铭文,分为两半,底有合榫,右半存在国王处,左半发给将领。这时军队的调发,必须有存在国王处的右半个虎符来会合,作为凭信,否则便不得调发。所以魏国信陵君救赵时,想要夺取将军晋鄙所带的军队前往救赵,非先窃取存在魏王处的半个虎符和假造命令,是不可能夺得晋鄙所带军队的指挥权的(《史记·信陵君列传》)。秦国曾明确地规定:“甲兵之符”,右半归王掌握, 左半归将领掌握。凡用兵五十人以上的,必须会合王符。如果外敌有侵入, 边塞有烽火,虽没有王符会合,也可机动从事(据杜虎符和新郪虎符铭文)。与“符”同样性质的还有“节”。“节”原用竹节制成,这时多数用青铜铸

① 古时玺印用于竹木简的封泥。所谓封泥是封简牍时盖上玺印的方块的泥,其作用和后来的火漆印差不多。

《吕氏春秋·适威篇》说:“若玺之于涂,抑之以方则方,抑之以圜则圜。”这里所说的涂就是封泥。

成,上有铭文,常常几枚合成圆形的竹节状,作为通行的证件。有了这种严密的制度,大权也就集中于国君了。

图三十一 秦新郪虎符(拓本)

《秦汉金文录》著录。错金铭文作:“甲兵之符,右才(在)王,左才新郪。凡兴士被甲,用兵五十人以上,必会王符,乃敢行之;燔燧事,虽母

(毋)会符,行殹(也)。”据王国维考证,这是战国末年秦攻得魏地新郪

(今安徽太和北)后所造。见《观堂集林》卷八《秦新郪虎符跋》。

这时因为用玺和符为信物,对于官吏的任免是以玺为凭的,给予将帅的命令,是以符为凭的。诸凡丞相、郡守、县令等官,都由国君任命时发给玺, 免职时收回。如果要辞职,也须把玺缴回①。一般的玺是铜制的,丞相的玺往往是黄金制的,所谓“怀黄金之印,结紫缓于要(腰),揖让于人主之前”

(《史记·蔡泽列传》)。